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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编辑:admin 时间:2010-05-20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学校未来的学科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教学和科研能力兼备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学校决定试行青年教师导师制,为青年教师配备专门的指导教师,由导师在师德、教学、科研诸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着力提倡敬业精神,强化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育人能力,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为切实落实本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青年教师是指助教及教龄低于两年的专任教师。也可以是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需要及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接受导师指导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经考核教学效果优良、学生认可的助教,也可暂缓配备导师。导师力量不足、指导任务重的学院,可暂时只为部分必要的助教配备导师。

第三条 青年教师培养实行三定(定导师、定培养目标、定培养时间)原则。列入培养的每一位青年教师必须由一名导师指导;培养目标由各学院及教研室按照教学和科研要求确定,并签订导师目标责任书;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视情况终止或延期。

第四条 导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形式应多种多样,主要形式有:助教(至少1年)、到实验室工作(至少1年)。助教内容包括随堂听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习)、训练,指导毕业设计(论文),随同导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等;到实验室工作主要参加实验室建设、辅导实验课程、参与科研工作、熟悉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维修等。

第二章 导师的配备及其职责

第五条 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学科领域与被指导教师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新上专业尚无副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可聘请相关专业有经验的教师。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工作认真负责。

3、近两年每年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意愿和能力。

第六条 导师的职责:

1全面了解所指导教师的思想表现和业务工作情况,注重青年教师的师德培养,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并根据其知识结构和拟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上报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

2、指导青年教师了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教学工作规程,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指导实验和实习、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等,通过指导使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3在批改教案、指导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学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独立开课能力的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继续培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

4、指导青年教师讲授本科生课程,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听课指导(每学期至少5学时),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全面提高青年教师教学基本技能并要求被指导者旁听导师课堂教学或协助导师开展本科理论或实验课教学。

5、结合本学科授课的内容和特点,督促青年教师参加学校的教学技能培训以及有关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6、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科研计划,熟悉教改项目和科研项目的申报,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撰写论文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7指导过程中认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记录册》,做好记录工作,详细记载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培养方案。指导期满,向学院提交导师工作总结,并上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七条 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 青年教师培养与助教制度相结合,根据所在学院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每学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记录册》,记录完成培养计划、随堂听课、科研活动、学习体会等内容。

第九条 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完成导师指定的学习和教研任务,定期向导师汇报教学、科研和业务进修的进展情况。认真撰写教案,每两周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送请导师审阅、批改。

第十条 全程听取导师讲授的12门本科课程(包括实验课程),学习导师的教学经验和敬业精神,掌握导师传授的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课后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撰写教案、独立授课、参与科学研究等教学与科研环节,力争在较短时间内熟悉各项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全面掌握拟承担课程的结构、内容和讲授技巧。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撰写等。

第十三条 完成导师指定的其它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应提交一份2000字左右的培养效果总结,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将《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记录册》一起交学院审核、存档,作为期终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和考核

第十五条 教务处、人事处和学院共同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导师制的实施。导师由所在学院进行聘任和考核,并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每名导师可指导1名青年教师,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 导师的确定采取青年教师自选和组织委派相结合的方式,新到校青年教师应在一个月内确定导师。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青年教师和导师填写《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登记表》(青年教师、导师、学院),并要妥善管理目标责任书、培养方案、《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导师记录册》、《江西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记录册》等资料,建立健全各种档案。

第十八条 青年教师导师要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更换。

第十九条 指导期满后,由教务处、人事处和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导师和青年教师进行考核,对导师的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由学院进行考核。指导期满,导师对照职责要求撰写履行职责综述报告,提交学院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对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的考核以结果考核为主,由学院进行考核。指导期满,对照青年教师职责要求,由青年教师撰写心得体会和工作总结,导师撰写评价意见,学院组织专家通过试讲、评议等方式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在指导期未满要求提前终止指导的,由导师会同青年教师提出提前终止指导的申请,学院对指导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后,同意提前终止指导的,会同教务处和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考核,专家组认为已经达到了考核要求的,同意提前终止指导。

第二十条 指导期满,导师经考核合格的,按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年40个学时计入教师工作量;导师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计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指导对象范围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在指导结束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其他形式的进修、学习;同时延长指导期限一年或调整岗位或予以待聘处理。对拒绝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其他任何形式的进修、脱产学习,试用期内的青年教师予以解聘。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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