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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编辑:xjgl 时间:2016-10-31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利用国内高校的优质教学资源,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为加强交流学生管理,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后勤集团、图书馆和相关学院负责交流生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力,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选派标准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院根据学校派出计划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三)学校对学院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落实互派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四)交流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

第三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七条 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所在学院须为派出学生选定专业导师,对照我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计划,并报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备案批准。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指导。

第八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仍在我校;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学生在交换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我校办理手续。

第十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交流生在我校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外出交流期间,学生要修满与我校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学分互认采取总学时对等认可的原则。

(二)课程置换按照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优先考虑选修特色课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合作

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教务处。学生交流期间在交流学校取得的等级证书、学科竞赛奖励我校予以认可。

(二)成绩记载方式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江西理工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即江西理工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同时载入档案。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如需依据成绩进行排名时,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成绩一并计算。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原成绩计算;成绩为等级制的,按下表换算成百分制后计算。

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段对照表

成绩等级

转换后的成绩

成绩等级

转换后的成绩

成绩等级

转换后的成绩

A+

100

A

95

A-

90

B+

89

B

85

B-

80

C+

79

C

75

C-

70

D+

69

D

65

D-

60

F

59

(三)不合格课程处理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补修由学院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四)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按照双方学校所签署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校;奖助贷学金由我校评定和发放;与对方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勤工助学的待遇;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交流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四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联系小组,在派出学生中确定小组负责人,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学校相关部门、老师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优秀个人评选

(一)交流学生的奖助学金、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等的评选仍回我校原专业班级参评,成绩以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绩点为准,学生交流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由教务处根据交流学校出具的交流学习考评意见及交流生的表现评定。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第十九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四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来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须缴纳住宿费,在所在学院报到,并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来访学生登陆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网站查看选课信息,如有问题咨询所在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中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六条 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教务处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相关学院负责出具学生考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教务处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958号 
邮编:341000  
联系电话:0797-8312300
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