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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

编辑:syk 时间:2012-06-01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实验中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中心(含实验室,下同)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中心管理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中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在优先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对外技术服务、生产等创收工作。

第三条 实验中心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实验中心的建立和撤消,必须按照规定由学校批准。实验中心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注意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以承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教学工作为主要任务。要不断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不断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都能亲自操作。要逐步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型实验,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动手做实验,逐渐做到在全校范围内开放。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科研质量。

第九条 要加强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鼓励自制实验装置。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要建立健全实验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中心管理

第一节 体制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中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长领导全校的实验中心工作,教务处为主管实验中心本科教学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结合实验中心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检查督促各实验中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 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实验人员配备方案,制定培养规划,进行业务考核和职称评定,积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四) 完善实验中心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实验中心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第十二条 学院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中心工作,并有一名实验秘书(或教学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中心工作精神和规章制度,制定各学院实验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及措施。

(二) 负责本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根据学院对实验教学的规划和目标,组织制定与落实本学院实验教学计划、有关实验教学文件。在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设备的基础上,提高实验开出率和设备使用率。组织本部门人员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经常研究实验教学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协调实验中心与教研室之间的关系,使两者保持密切的联系,鼓励教师参加实验中心建设,参与实验教学指导工作。

(三) 审查本学院实验中心的新建、扩建、调整、迁移、更新、撤销等的申请方案,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本学院实验中心提出的器材购量和维修计划以及房屋水电设施修缮计划等。

(四) 定期讨论和向学校汇报实验中心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中心制度的执行、总结和交流实验中心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教学功能不同,可下设若干实验室,各实验室须有专人负责具体建设及管理工作。各类实验中心主任均由各级行政组织正式聘任或任命,任期应相对稳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全面工作,拟定建设规划,安排实验课教学及管理工作。

(二) 审定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指导书,确定实验、科研项目,制定每学期的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计划。

(三) 对下达的各项实验经费,提出使用意见,组织编制教学实验设备、仪器及材料的年度计划,编制仪器设备维修计划及实验中心修缮计划。负责制定实验仪器设备工具、低值易耗品、材料的保管、使用维护、操作规程等细则。

(四) 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的研究与自制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与利用率。

(五) 负责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人员培养及考核晋升工作。

第二节 挂牌和计算机机房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实行挂牌管理:用镜框镶嵌,悬挂于实验中心墙上或明显处(如走廊等),并将每个实验中心的名称、责任人张贴在门上或挂牌于门框。

第十五条 计算机机房(简称机房)是教学、科研的重地,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机房的设备、材料等,建立严格的领物、借用、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核对制度。机房要配备完善的上机监控管理系统。根据各机房的特点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上墙公示。

第三节 开放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中心应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开放管理。

第四节 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工作的指导教师、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及管理

(一) 积极参加实验中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实验水平。

(二) 预做有关的教学实验,写出实验报告,不断改善实验内容,提高实验质量。认真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实验总结工作,批改实验报告及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三) 严格执行实验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掌握精密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调试、使用、协同做好实验中心科学管理、安全卫生工作。

(四) 首次参加指导实验的教师,由学院组织试讲,试讲内容包括:对实验基本理论内容的论述、实验操作技能的掌握等,同时要检查教案和备课笔记。

第十九条 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 在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与教师密切配合完成教学、科研和生产实验任务。认真做好教学实验的准备工作,参加实验预做,写出实验报告,指导学生实验,不断提高实验质量。

(二) 负责实验前所需的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等的工作,承担有关的备料、联系加工、领购仪器、操作、计算、数据整理、绘图和编写报告等任务。

(三) 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自修和送修,参加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更新工作,不断提高测试水平。搞好仪器设备的经济管理,做好帐卡记载工作,以保证帐、卡、物一致。

(四)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岗位。认真执行实验中心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劝告,必要时令其停止实验。

(五) 协同做好实验中心的文明实验、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密工作。做好实验中心的日志和登记工作。

(六) 依据实验中心建设与规模,各实验应配备实验技术人员,若实验中心规模较小,人员编制不够时,实验技术人员职责可派在岗教师承担。

第四章 实验中心建设与立项管理

第一节 实验中心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中心建设由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规模和专业设置统一安排。对实验中心建设要加强立项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各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规划,提出实验中心建设的具体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的新建、扩建、调整、迁移、更新、撤销等要经学校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新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进行,一般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实验中心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实验中心的调整与撤销,也必须履行同样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建实验中心应根据专业设置、学科发展,注重实验教学目前与长远发展,提出建设初步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其论证内容如下。

(一) 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 拟开出的实验项目内容、实验类型以及学时分配;

(三) 面向的对象(受益面的专业、学生人数等);

(四) 每学年预安排的实验人时数。若年开设学时数小于400学时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实验中心;

(五) 实验场所、实验人员、材料、设备、组数、经费等情况;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水电安装技术要求、竣工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凡利用实验中心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算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与服务人员劳务费等,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中心建设。

第二节 实验中心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立项管理范围

(一) 新开实验项目所需设备专项投资2万元以上;

(二) 实验设备更新投资2万元以上;

(三) 实验装备技术改革、技术改造,自制总投资1万元以上;

(四) 大型设备安装或其它大型建设任务投资1万元以上;

(五) 实验中心扩建、新建、改建或搬迁投资1万元以上;

(六) 新开出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投资1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程序及办法

(一) 前期论证:各实验中心根据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建设规划目标,进行分析研究和筛选,确定下年度优先建设项目,并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写出《江西理工大学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 报审:对实验中心申请的建设项目,由该中心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审、优选。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的立项申请,报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排序。各申报部门根据年度内学校经费计划和专家评议排序意见,统筹规划,提出申报拟定筹建的项目,再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 实施:经批准的实验中心建设项目所在中心,必须精心安排,组织实施,力争使投入的有限经费获得最佳效益。项目负责人要将具体设备采购计划报教务处,通过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资产管理处,并按学校设备采购规定的程序执行。

() 核算:经批准的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只能在批准经费内开支,超支不补,节余经费经实验管理部门同意,可用于增建内容。

() 验收:对立项的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在建设完成投入教学使用后,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实验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设备验收按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 计划调整:不论何种原因对设备计划进行调整,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改或调整,并及时报教务处和资产管理处。

第五 事故及仪器设备损坏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因思想麻痹、工作失职、违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称为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事故按其损失轻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或烧毁、损坏精贵稀仪器、影响任务完成及产品质量、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伤害)、特大事故(造成精贵稀仪器严重损坏、严重影响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严重伤害)。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实验中心应当天向所在学院报告,两天内口头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一周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要立即向所在学院报告,两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口头报告,半月内填写事故报告单上报;特大事故,逐级立即报告学校,在调查期间报送“事故调查简报”,查清后做详细报告。

第二十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由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类别、损失大小以及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和认识等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和金额。对于造成师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故责任人,学校将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炸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中心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辐射物品应设有专库或专门设备存放,指定专人保管,并加强保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于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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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