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过程、提高教学质量、加快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新开课、开新课的界定
第二条 新开课定义:学校教师首次在我校主讲一门课程的教学。
第三条 开新课定义:非新开课的学校教师,主讲未曾主讲过的课程的教学或被取消某门课的授课资格后再次主讲该门课的教学。
第三章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硕士学历(公体课教师须具本科学历),应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
第五条 新开课教师均要取得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开课的青年教师还应是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经过对课程(不含体育)的辅导、答疑、实验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实践锻炼,且效果良好。
第七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重点和难点。
第八条 新开课教师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在辅导过程中试讲过部分章节,且效果较好。
第九条 新开课教师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新开课教师开课前必须写出全部教案和讲稿。
第四章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开新课教师应至少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第十二条 开新课教师应对所开课程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重点和难点。
第十三条 开新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写出全部教案和讲稿。
第五章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审核办法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四周前,教师向课程所属教研室(以下简称教研室)递交书面申请,提出新开课或开新课的申请,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报课程所属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十五条 每学期第六周前,学院审核教师申请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条件,对符合新开课或开新课条件的教师,学院可集中或分教研室安排试讲和测评。
第十六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试讲测评
(1)试讲内容:按教研室指定开设课程的关键性、代表性章节。
(2)组织由相关学院领导、教学秘书、指导教师(针对讲师以下的年轻教师配备)、教研室相关教师组成的试讲测评小组。
(3)试讲测评小组成员根据试讲人试讲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认真填写《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试讲听课测评表》。
(4)试讲测评小组汇总小组成员对试讲人的测评情况,填写《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测评记录卡》,写出测评意见。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及试讲测评小组测评结果,在教师提交的新开课或开新课申请表中写出资格审查和是否同意开课的意见。
第六章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要为每名新开课教师配备一名有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对其指导的年轻教师前几次的上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至少随堂听课3次),对开新课教师由学院派人检查测评其教学情况,并在《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测评记录卡》上填写改进情况,之后将测评记录卡交学院。
第十九条 在正式讲授第一节课之前,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必须写出全部讲稿。
第二十条 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学院和指导老师应热情关心,定期听课,了解课堂效果,听取学生反映,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开课的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开新课或新开课不能超过1门。
第二十二条 新开课、开新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应提交书面的教学总结,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阅并签字后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或不适合搞教学工作)。考核不能通过者暂停开课一学期,做好重新开课准备,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
第二十四条 考核和评价工作由学院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写出考核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五条 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申请、试讲听课测评表、测评记录卡等资料,学院应做好归类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