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参加科技竞赛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在校生参加学生科技竞赛,有助于激发竞争意识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拓展知识面;对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参加科技竞赛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在校内组织各种专业特征明显的科技竞赛,丰富学生的第二课堂,为学生全面发展特别是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竞赛平台,同时为推荐学生参加省级以上科技竞赛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学校鼓励在校生参加各类科技竞赛,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教育时,应结合专业教育,制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科技竞赛的规划,指导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
三、学校对受益面大、竞赛效果好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组对学校资助的经费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计划使用经费,当学校给予的经费不足时,所需经费由学院承担。
对于学校不予资助的省级以上竞赛项目,学院可视具体情况资助经费组织参赛。但项目组应在正式比赛报名前将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在教务处备案后,学校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和业绩认定。
四、学校资助项目的确定。每年的秋季学期末,学院在做好竞赛项目总结的基础上,做好下一年的竞赛项目规划,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教务处在年初以文件的形式将当年资助项目通知到各学院(部门),学校资助的经费按项目管理的形式下到项目组。
五、学校资助项目的组织。对于获得学校资助的科技竞赛项目,各项目负责人应在年初将当年的培训指导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并利用学生科技竞赛网站做好竞赛的组织与宣传工作。学校专项资助的竞赛项目,学院应保证有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有一定的学生受益面(每年在校学生参与项目活动的人数不得少于50人)。对于指导教师队伍不稳定、指导力量不足、学生受益面不广、竞赛成绩不理想的项目,学校将取消专项资助。
六、学校资助项目经费的调整。学校资助专项经费按年资助金额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教务处在每年年底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学校提出是否对专项资助经费进行调整的建议。
七、学生科技竞赛实行指导教师、参赛学生的赛前报批制度。各类项目组负责人于参赛前将竞赛规则及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报教务处实践管理岗审核批准,中途调换人员时必须赛前备案。未进行赛前报批或备案的项目,学校对取得的成绩将不予奖励,也不纳入教师业绩认定范围。
八、学校鼓励教师在本科生中组织开展校级学科竞赛。组织校级且需给学生颁发校级竞赛奖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应在年初提交竞赛组织方案、流程、时间安排、奖励人数(比例)、经费预算等,并由教务处统一发文公布竞赛规则及获奖名单。对于影响面大且开展效果较好的学校内竞赛项目,由学校颁发学生奖励证书,其它由教务处颁发学生奖励证书。
九、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学校按不同层次给予获奖学生记综合素质学分和一定的奖励,对于在一个项目竞赛中同一名指导教师(或教练组)指导多名学生获奖的,除指导第一个获奖学生的项目按照全额奖励外,其它按照奖励标准中的30%奖励(一位指导教师(或教练组)合计最大奖励项目数不超过4项)。同一项目一次参赛奖励标准按最高等级。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学生奖励标准(每项)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机械设计、电子设计、挑战杯、数学建模、节能减排 |
2000 |
1500 |
1500 |
1000 |
其它全国性集体项目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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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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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竞赛 |
2000 |
1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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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区、省级集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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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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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省级以上个人项目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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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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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奖励标准(每项)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省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机械设计、电子设计、挑战杯、数学建模、数学竞赛、节能减排 |
5000 |
3000 |
1000 |
其它省级以上项目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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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十、对于其它重要的科技竞赛,其奖励标准由相关学院提出方案,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十一、学士学位认定。对于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若该生通过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科技竞赛获得个人项目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对于留校察看者,须在受处分后参加并获奖的项目)奖励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团体竞赛,该生需在团队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取得比赛结果具有实际的重要贡献,原则上同意获奖证书中排名前三者申请学士学位。
十二、教师业绩认定。学校只对进行了赛前报批的竞赛项目进行教师业绩认定。
1.对学生科技竞赛同一大类项目,指导教师每年只取其最高获奖记录业绩。
2.对一个竞赛获奖项目,奖励和业绩只认定指导教师组排名第一的教师。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参加科技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理工发〔2010〕29号)文件作废。
十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