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学生发展意愿,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助力学生更好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理工发〔2019〕140号),结合各学院办学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有序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一年级第一学期、一年级前二学期学生加权成绩≥75分且未挂科,学生所修课程学分与申请转入专业学分差≤15分,可申请同级转专业或降级转专业;加权成绩<75分者或有挂科或学生所修课学分与申请转入专业学分差>15,原则上仅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二年级第二学期至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对其他某个专业有浓厚兴趣且转入该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和发展的。
第四条 艺术类专业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体育类专业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体育类专业学习。
第五条 因参军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和意向转入专业开办学院同意的基础上重新选择专业。
第六条 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提供休学创业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调整到更有利于创业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复学时,若本专业无后续专业开设,可根据学生所在学院和意向调整至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按照专业分流方案处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企业定向录取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特殊招生形式有:
1.保送生
2.运动训练单招、残障考生单招、港澳台单独招生
3.专科毕业生升本科
4.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5.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包括但不限定于苏区专项等地方政策相关的专项计划)
6.民族班、西藏班、新疆班、南疆单列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
7.中外合作办学招生
8.其他特殊招生形式
(六)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期未解除的。
(七)高考科目未含转入专业指定高考科目的
第十条 产业学院办学模式为校政企合作,产业学院学生只在学院内部开设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整,同时不接收非产业学生转入。
第十一条 软件工程专业因招生计划单列,软件工程专业学生仅能在软件工程专业各专业方向中以转专业形式进行专业背景方向调整,软件工程专业可接收非软件工程专业学生转入。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针对一年级第一学期成绩和相关条件转专业的,转专业工作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春季)进行,并于该学期结束前完成本年度转专业工作,生效学期为下一学期。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布方案。开学第2周前,各学院根据相关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原则上各专业计划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为20人(含本次同级、上次降级接收总人数),降级转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并指定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二)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申请人和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送交接收学院并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接收学院考核。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对于申请同级转专业的学生接收学院须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方式一般以加权成绩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笔试,具体由接收学院自行决定后于面试或笔试前4天通知申请学生,根据接收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最后一名同分的,以加权成绩高者优先。对于申请降级转专业的学生,若本年度申请人数未达学院接收指标人数,接收学院原则上应同意该部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应视情况编入接收专业的一年级学习,如果申请降级转专业人数超指标参照同级转专业进行考核,择优录取。接收学院将考核结果(含最终成绩及排名)和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
(五)批准与公布。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学生转专业名单一经公布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
(六)学籍变更。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获准转专业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从下一学期起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针对一年级前二期成绩和相关条件转专业的,转专业工作安排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秋季)开学初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接收学院应根据春秋学期接收转业名额及缺额情况公布接收指标。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周三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推荐和接收学院考核,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执行。批准、公布及学籍变更等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五)、(六)项执行,该部分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当前学期生效。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转专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学生在入学并取得学籍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的材料进行复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再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学籍变更。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转专业的,该部分学生原则上仅能申请降级至新专业的大一第一学期,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新学年的第一学期第1周进行,毕业学年不安排转专业工作。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开学第1周周三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学院推荐和接收学院考核,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三)、(四)项执行。批准、公布及学籍变更等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二条第(五)、(六)项执行,该部分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当前学期生效。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转专业的须在申请复学的同时经所在学院同意,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转专业申请及证明材料。教务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对学生学籍进行变更,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该部分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当前学期生效。
第十七条 若学院综合考虑可以在本年度接收超过20人以上学生转专业(含同级和降级),由学院在制定年度转专业方案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外公布转专业指标。
第十八条 大类招生的专业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学院制定的专业分流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学生公布并公示7天。专业分流结果经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于第8周前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审查后对学生学籍统一进行变更,学生从下一学期起进入分流后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转专业、专业分流工作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四章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转专业前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名称及学分完全一致的可以进行冲抵,如有不一致的,必须通过“重修”途径取得学分。
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而未列入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可计入选修课学分。转专业前积欠学分的课程,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做要求的不计入积欠总学分。学生转新专业后本业之前未修读的必修课学分在每学期学业预警时计入积欠总学分,国内交换生遴选时本专业之前未修读必修课程以0分计入绩点分。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经转专业后原则上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新专业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理工发〔2021〕52号)废止。凡以往制定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