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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编辑:教务处学籍科 时间:2021-07-20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21年修订)

理工发〔202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学生发展意愿,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助力学生更好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理工发〔20191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有序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本校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一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加权成绩≥70分,有转专业意向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二年级至非毕业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对其他某个专业有浓厚兴趣且转入该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和发展的。

第四条 艺术类专业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体育类专业入学后不对转入非体育类专业学习。

第五条 因参军而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征得学生所在学院和意向转入专业开办学院同意的基础上重新选择专业。

第六条 因创业而休学的学生,复学时提供休学创业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调整到更有利于创业的专业学习。

第七条 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按照专业分流方案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企业定向录取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特殊招生形式有:

1.保送生

2.运动训练单招、残障考生单招、港澳台单独招生

3.专科毕业生升本科

4.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

5.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

6.民族班、西藏班、新疆班、南疆单列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

7.其他特殊招生形式

(六)在校期间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转专业的,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安排在一年级第二学期进行,并于该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布方案。开学第2周前,各学院根据相关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原则上各专业接收同级转专业学生人数上限为一个自然班(40人左右)。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并指定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二)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第5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所在学院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在第6周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申请人和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推荐学生名单及其申请材料送交接收学院,同时将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接收学院考核。接收学院在第8周前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接收学院须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进行全面考核,严禁以成绩作为唯一衡量标准。考核方式一般以材料审核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笔试,具体由接收学院自行决定后于面试或笔试前4天通知申请学生。接收学院将考核结果和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

(五)批准与公布。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学籍变更。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转专业学生一般情况下编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由接收学院与申请人共同确认后,编入下一年级。获准转专业且公示无异议的学生从下一学期起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转专业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请。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学生在入学并取得学籍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对学生转专业的材料进行复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再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学籍变更。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转专业的,转专业工作安排在二年级至非毕业年级新学年的第一学期第一周进行,毕业学年不安排转专业工作。本条第(二)、(三)项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公布的“教学工作通知”为准,具体工作程序及原则如下:

(一)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第1周周三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学院推荐和接收学院考核,工作程序参照第九条第(三)、(四)项执行。

(三)批准、公布及学籍变更等工作参照第九条第(五)、(六)项执行。

(四)学生申请降级到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的,且不存在第八条所列举情形的情况下,不需要接收学院考核的环节。

(五)审核工作主要由接收学院负责,原则上接收学院同意学生的转专业申请后,应视情况编入接收专业的一年级或二年级学习(学生在学制为五年的专业间互转的,可视情况编入接收专业的三年级学习)。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转专业的须在申请复学的同时经所在学院同意,向教务处提交书面转专业申请及证明材料。教务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定,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对学生学籍进行变更,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大类招生的专业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专业分流。学院制定的专业分流方案,须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学生公布并公示7天。专业分流结果经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于第8周前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审查后对学生学籍统一进行变更,学生从下一学期起进入分流后的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专业分流工作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四章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前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名称及学分完全一致的可以进行冲抵,如有不一致的,必须通过“重修”途径取得学分。

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而未列入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可计入选修课学分。转专业前积欠学分的课程,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做要求的不计入积欠总学分。学生转专业后一年级未修读的必修课学分在每学期学业预警时计入积欠总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转专业后原则上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新专业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理工发〔201785)废止。凡以往制定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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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