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对学生进行全面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包括以下环节:
(一) 教师申报课题;
(二) 学生选题;
(三) 查阅中、外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四) 调查研究;
(五) 设计(实验)方案的选择与论证;
(六) 工程或工艺设计、计算,实验研究、数据整理;
(七) 技术经济分析,理论分析、论证或绘制图纸;
(八) 编写设计说明书或撰写毕业论文(其中摘要应含有中、英文);
(九) 撰写3000字左右的缩写小论文;
(十) 指导教师评阅、聘请教师审阅;
(十一)答辩;
(十二) 成绩评定。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以学院管理为主的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宏观管理与监督,各学院、教研室具体负责。学校和各学院均应重视和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为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具体职责是:
(一) 统一管理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主要原则问题。
(二) 研究、制订有关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例、规定及相关文件。
(三) 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 组织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检查、总结以及质量评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由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学院各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组织制定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大纲、工作进程、评分标准及管理细则等。
(二) 审核各专业教研室上报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包括校外指导教师)名单,负责组织师生双向选题工作。
(三) 检查了解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 成立本学院答辩委员会,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
(五) 配合学校组织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检查和质量评选工作。
(六) 组织对本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进行分析、汇总、上报,向学校提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和整改意见。
(七) 收集、保存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资料。
第八条 各专业教研室是直接组织与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 落实毕业设计(论文)任务,选聘校内外指导教师;审议并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二) 确定本专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
(三)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宣布纪律及注意事项。
(四) 检查、督促教师对学生的考勤与指导。
(五) 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确定各答辩小组的人员并指定负责人;平衡各组进度及评分标准。
(六)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及改进意见。
第三章 指导教师及申报课题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
(一) 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指导教师在指导前三届毕业设计(论文)时只能作为第二指导教师,聘请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担任第一指导教师。部分新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工程设计的教师,应有良好的工程素质和工程实践经历;校外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二) 指导教师应有实际的设计、实验或研究工作经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三)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业务指导,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独立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做到: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申报课题,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上应明确学生独立完成的内容和进度计划,并下达给学生。
2、及时指导和检查学生收集与课题有关的资料。
3、即时答疑(质疑),定期检查学生设计(论文)的进度。
4、审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出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出恰当的审查意见。审查学生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5、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提出成绩评定的初步意见。
(四) 申请在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填写《本科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见附件1),经批准后除该单位指派指导教师外,相关的学院还必须指定教师参加指导和联系,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和进度,保证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十条 指导教师开出的课题恰当与否,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合适的课题使指导教师与学生都能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使教与学两个方面都得到收益和提高。选开课题的基本原则是:
(一) 课题范围和深度应符合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课题难易要适当、份量要合适、过程要完整,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于少数学习优秀的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与难度。
(二) 提倡不同学科专业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视野,实现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室建设的实际任务。
(三) 要注意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培养学生查阅外文资料、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并注意把理论分析与实验分析结合起来。
(四) 坚持“一人一题”的开题原则,若大题目相同,则须有相应的小题目,大题目的总体设计每个同学都要参加,其余部分应做到分工明确,以保证每个同学都能独立完成相应部分工作。
(五) 若指导教师坚持要两人及以上学生做相同的题目,必须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且该学院对选题相同的同学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得到教务处批准后方能采用。所有学生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
(六)为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质量,原则上一个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控制在8人以内。
(七)每一个课题都必须先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不允许先立课题后找依据。
(八) 工科专业结合工程实际的课题原则上要求达85%以上,工科专业应以毕业设计为主。
第十一条 对新开出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必须由指导教师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见附件2),经教研室讨论,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方能下达供学生选择。
第四章 学生及选题
第十二条 根据指导教师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结合自己具体情况进行选题,在选题后必须尽早与指导教师联系,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准备工作,并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请表》(见附件3)。课题一经选定,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改变题目的,需重新按程序审定、报批和备案。。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两周前,根据教师下达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见附件4),认真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见附件5),并交指导教师审阅,由指导教师组织开题。
第十四条 应充分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和责任性,认真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定的要求、内容、进度,独立完成设计(或论文)。严禁互相抄袭或请他人代做。
第十五条 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纪律和要求,努力和认真完成毕业各环节。对违犯纪律者,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时,做到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符合科技写作规范,并严格按照学院、教研室所规定的《本科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编写要求(见附件6)进行撰写、打印和装订(封面见附件7)。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万个印刷符号。
第十七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有多张图纸的,至少有一张采用计算机绘制,机械类的学生必须有一张0#的手工绘图。
第十八条 完成一篇3000字左右(外语类按相关专业要求)的小论文,格式按公开出版的论文格式(可参考江西理工大学学报中的论文)。
第十九条 对涉及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对外泄密。
第二十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应对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过程中教师提出的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需提交完整的毕业设计(论文或说明书)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第五章 考核与答辩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仅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严格考核程序,合理评定成绩,对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培养治学严谨的学风,提高教学质量都有很大意义。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进行答辩前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指导教师为中级职称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材料需请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进行审阅),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审表》(见附件8)。
第二十四条 “答辩”是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生答辩应在毕业答辩会上公开进行。答辩一般在毕业设计(论文)规定时间内的最后一周进行。
(一) 各学院应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的答辩委员会(5至11人),负责答辩工作。要根据各专业学生人数和课题性质,划分为若干答辩小组(须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进行答辩工作,并指定相应的负责人。必要时,学校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按照各学院日程安排检查答辩。
(二) 需对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答辩。
(三)答辩包含二个基本过程
1、自述过程:学生用不少于15分钟的时间陈述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2、问答过程:教师提问和学生回答问题不少于15分钟。
(四) 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情况的汇报、审阅意见、评阅意见和答辩情况评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填写《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及成绩表》(见附件9)。各专业的评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其学科性质制订。
(五) 二次答辩。在小组答辩完成以后,各学院可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初评成绩为优秀的学生进行第二次答辩。在第二次答辩后,从中评出不超过全年级15%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五条 在各学院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中,“优秀”(90分及以上)不超过15%,“优秀”和“良好”(80分及以上)合计不超过75%。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颁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允许这些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再回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和参加答辩。具体课题和时间由各学院安排。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格后,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确定换发证书。
第六章 检查与评选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应根据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各学院的配合下,组织相关人员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准备、选题、落实、指导、考核、答辩等方面进行阶段性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特别重视和组织好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内容参考《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0)。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在答辩结束后,要聘请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估。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材料参考《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表》和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11和附件12)。学校在学院自评基础上进行抽测评估(见附件13)。
第三十条 学校要保证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工作的顺利完成,妥善处理好毕业分配与教学工作在进程中的矛盾,努力减少和消除毕业分配对毕业设计(论文)各环节的不利影响和冲击。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在获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中按学院学生总人数的1%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且由指导教师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见附件14)。
第三十二条 在各学院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中,教务处组织专家再次进行评审,按不超过学院推荐人数的70%评选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三条 按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总人数的5%评选校级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表》(见附件15)。
第三十四条 校级优秀指导教师的必备条件是单独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对所有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要进行整理、归档、保管,保管时间一般为五年,保存地点为各学院资料室。
第三十六条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相关资料见以下附件(各学院可依据具体情况参考或采用)。附件可从教务处网站的“下载专区——实践管理”中下载。
1、本科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
2、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申报表
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选题申请表
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5、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6、本科学位论文统一格式的规定
7、本科学位论文封面
8、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审表1和2
9、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及成绩表
10、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情况表
11、学院(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分析表
12、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提纲
1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抽测评价表
14、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表
15、本科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申报表
第三十七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