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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编辑:jyk 时间:2013-03-19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开展“十二五”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121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经研究决定在地方和军队所属高等学校范围内建设一批专业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发展需要,支持地方和军队高等学校以特色优势专业为基础,建设120个专业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优质资源融合,教学科研结合,学校与社会、军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实验教学新模式,进一步探索满足新时期人才培养需要的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途径,强化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提升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建设内容

地方和军队所属高等学校的“十二五”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要求,重点突出以下特色:

(一)实验室资源有效整合。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特点,以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为重点,整合相关实验室资源和师资队伍,建立目标清晰、载体明确、考核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功能集约、资源优化、开放充分、运行高效的专业类实验教学平台,为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创造有利条件。

(二)教学科研有机结合。统筹相关教学科研实验室资源,促进教学科研互动,实现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内容的有效转化,使学生了解科技最新发展和学术前沿动态,激发科研兴趣,启迪科研思维,掌握科研方法,培养科研道德,提升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能力。

(三)学校与社会、军队协同育人。探索建立地方高校与社会、军队院校与部队协同培养人才的新机制。突出专业能力培养的区域、军队特色,促进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训练、社会应用、部队训练相结合。创建贴近实际的模拟、虚拟、仿真实验环境。多渠道鼓励和吸引热爱教学工作且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参与实验教学。

三、建设对象

本次“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对象为地方和军队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类实验教学中心,其中地方高等学校所申报的应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军队院校所申报的应为军队重点实验室。

四、工作安排

教育部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遴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求以及分配名额进行遴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公示通过后,统一公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于2013430以前完成遴选工作,并向我司提交以下材料:1.“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附件2)一份。2.“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汇总表(附件3)一份。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支持“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的规划方案(附件4)一份。有关材料将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网站(http://syzx.cers.edu.cn)进行公示。

五、政策经费支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投入标准,提供经费支持和政策支持。学校应保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正常运转经费和教学改革经费。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院校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高质量完成“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工作。

联系人:耿琰 李成

联系电话:010-6609785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实验室处

邮政编码:100816

电子信箱:sysc@moe.edu.cn

附件:1.“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额分配表

2.“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请书

3.“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汇总表

4.支持“十二五”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规划方案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2123

点击下载: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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