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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编辑:zlk 时间:2013-07-16 点击数:

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奖励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中取得成果的个人和集体,调动我省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系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

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以及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连续3年满教学工作量或连续4年中累计满3年教学工作量。其中从事本、专科教学的工作量不得少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

第六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省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

对同时获得学校、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者,按最高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发奖金,但可发相应的荣誉奖。

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设立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

第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育厅批准授予,日常工作由高教处负责。

第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教研室(组)、系(科)推荐,学校审核后,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其中推荐省级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缴纳评审费。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特等奖和一等奖,须在学校教务部门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省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鉴定委员会应由同行专家35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在授奖前应予以公布。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裁定。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及评审办法由学校制定,奖金不得高于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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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