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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编辑:zlk 时间:2014-09-15 点击数:

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师[201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4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联系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孙林 宋磊

  联系电话:010-66097046

  附件:1.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3.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教育部

20131230

附件3: 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范围

  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申报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要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获得省级和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

(二)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四)已获得过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材料

  申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见申报网站,网址:www.jxcg.edu.cn)、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电子档为PDF格式;

  (二)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等支撑或旁证材料电子档 (PDF格式)

  (三)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及教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PDF格式)

  (四)教学成果中如含视频材料的,可提供FLV格式的视频材料,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五)其他与成果有关的支撑材料。

  上述第(一)项须提交纸质材料并合装成册,同时,(一)至(五)项应制成申报材料CD-R光盘一张(650M/720M)。各申报单位须建立包含以上全部电子材料的成果展示网页,保证网页开通运转,以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

  四、申报方式

  申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军人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向教育部推荐(另行通知)。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兼顾高等教育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和一线教师倾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审方式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工作分为网上公示、网络评审和远程会议答辩评审。网上公示时间为90天,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产生进入会议答辩评审的成果,会议答辩评审采取全体会议评审专家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投票须有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方有效。

  (三)评审组织

  成立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评审结果,完成会议答辩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负责评审有关具体工作事宜并受理成果奖权属异议。

  任何个人(单位)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

  六、其他

  (一)请各推荐单位于2014315日前,将本单位推荐的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光盘及汇总表一式二份具函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网络申报时间:20142252014315,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

  联系人:骆毅 董甲庆 马杰

  联系电话:010-66096713/66097825 传真:010-66096713 E-mailly@mo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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