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编辑:admin 时间:2010-05-20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监考人员工作守则
为规范江西理工大学监考人员的工作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守则。
1.监考安排表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更换监考人员,如工作需要须更换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一天按办理调课手续相同的办法办理更换监考人员手续。
2.监考人员在领取试卷及监考、巡视过程中,必须佩戴人事处统一印制的岗位证。
3.监考教师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并领取试卷,到考场编排考生座位。
4.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提醒考生除考试必备的证件、文具外其它物品须放到在考试时间内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强调考试纪律,宣布考试时间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等。
5.监考教师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学生隔位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监考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学生座位,对拒绝调整座位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参加(或停止)考试。
6.监考教师在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清楚专业、年级、姓名、学号等,不得涂改,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所填内容相符。如试卷上的学号和姓名有涂改则将试卷做记号,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7.在考试开始2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试卷离开考场;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一名监考教师或巡视员跟随。
8.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或有误等提出的询问应予认真答复。
9.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应立即果断地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已经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应立即没收试卷及违纪或作弊的物证材料,终止考试,并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中填写违纪或作弊的考场地点、考试科目、考生所在学院、专业、年级、考生姓名和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等,由监考教师签名并向学生本人明示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上述材料和补充说明等交巡视员。
10.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时间到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指令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作弊处理。试卷收完后应立即清点试卷,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签字。
11.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关闭手机,并尽可能分散在教室的一前一后面向学生,认真监考,不得在考场内聊天、吸烟、看书报杂志、批改作业、阅读试卷等,不得背向学生而坐,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12.巡视员应于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认真巡视,考试未结束时,巡视员不得提前离开巡视区。
本守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学校内部的各种类型的考试,如有更高要求的考试,按更高要求执行。守则中的监考人员指监考教师和室外巡视人员。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 监考人员 工作守则 |
抄 送: 校领导 |
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 |
2009年5月6日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