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教学管理规程
为规范本科教学过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过程的一切工作必须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遵循教学规律,并为教学服务。
第二条 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本工作和中心环节。它的基本任务是按照教育理论和教学规律,根据学校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通过管理手段,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对教学业务、教学信息、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进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要大力组织、支持、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深入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教学计划管理是教学管理的起始环节和核心环节。计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考试大纲、选编教材和讲义、安排授课人员等,并建立和完善实施计划的运行机制,建立起稳定、协调、有活力的教学秩序,以充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一节 教学计划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和组织教学活动以及进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制订教学计划要遵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传授知识和注重能力培养相结合,适应需要和发展以及因材施教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七条 制订教学计划、编排课表必须面向教学、面向学生,务必使学生能够均衡地进行学习,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反这一原则造成一学期内各周周学时畸轻畸重的现象。
第八条 教学计划包括: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日历、课程安排表以及其它单项教学计划。计划的格式采用文字说明和(或)表格的结构形式。
第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某一种专门人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设计,是专业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和要求,学制和教学时间分配,课程设置和授课学时;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科研能力训练;金工实习、认识(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成绩考核、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学位授予;专业教学进程。
专业教学计划由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委的宏观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制(修)定教学计划的意见和要求,由各学院组织编制,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下发执行。
专业教学计划一经审定下发必须严格执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至少五年不变,以观成效。在执行过程中如要做技术性调整,必须由所在学院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同意。如需做重大调整或修订,必须按原定管理权限和审批手续报批。教学计划的修订应在下届新生入学前6个月完成。
第十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按周次提出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安排或实施的依据,教学日历应在开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保存。不按教学日历安排自行删减课内外内容者,学院或教务处应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课程表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教学进度,按周次统一编制。任课教师于开课前一学期的最后1~2周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查询。
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课程表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准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课程安排,教研室应在课前3天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并由教务科下达调课通知单后方可执行。如教师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不能上课的,应课前电话告知学院教学院长,并在第一时间内补办调课手续。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抓好教学计划的落实工作,并定期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节 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纲要形式编写的课程教学指导性文件,是教材选编、授课计划制订、成绩考核、教学检查、课程评估等组织课程教学活动的具体依据。各专业的所有课程都必须编写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包括理论教学、实验教学、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大纲。
第十四条 编写教学大纲应遵循以下原则:
1、思想性。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自然观、世界观和方法论。
2、前沿性。要求把本学科领域的最新学术成果、最新的技术引入教学,使课程的内容充分反映本学科的发展水平。
3、科学性。按照学科的科学体系和教学法特点,建立严谨的课程体系。
4、适用性。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符合教学规律,符合学生实际,保证教学的系统性和循序渐进性,做到少而精。
5、启迪性。选择内容要难易适当,把学科科学方法论作为基本部分,给学生更多的思考空间,培养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由教研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教育部课程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编写,学院组织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教学。各学院和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
第三节 考试大纲
第十七条 考试大纲是指导考试试卷编制、考试实施、备考和应考的总纲。课程考试大纲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集体研究制定。一经公布实施,就成为主试和被试共同遵守的总章程,不得随意改动。在教学过程中,如果对课程教学大纲做出修订,考试大纲也要做出相应的修订,并同时在教学和考试过程中实施。
第四节 教 材
第十八条 教材是阐述教学内容的专用书籍,是教学大纲的具体化,是教师教学、学生获得知识和训练技能、发展智能的主要工具。每门课程都必须精心选用或编写符合教学大纲和达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材,以及与之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凡有实验或实习课的课程,都要选编实验、实习指导书。
第十九条 教材必须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教材的选用,由教研室提出意见和遴选目录,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原则上应选用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全国统编教材和有关部委推荐的统编教材。特殊情况下(如本课程尚无统编教材)也可选用协编教材、他校教材或自编教材。
第二十条 自编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并附编写计划、编写提纲、参考书目以及主审、主编、编者名单,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编写。
第二十一条 确定选用或编写的教材,由教材主管部门根据教学进程和学生、教师人数负责征订或印刷和发放。新教材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发给开课教研室、实验室及任课教师,以便做好备课等教学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材一经选定,必须做到教师课堂讲授与学生使用教材一致。主讲教师可以在不违背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对所使用的教材内容作适当增删。
第五节 任课教师
第二十三条 开课的教研室应在开课的前一个学期,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建立教学组织,确定课程的主讲教师、辅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并协同各实验室确定实验准备的技术人员,并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编制课程教学进度上报。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对任课教师的配备规定如下:
1、任课教师必须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教书育人为已任,以认真负责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对待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渊博的知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讨教育规律,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
2、学校对所有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应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被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专职教师,必须承担本科生的授课任务。
3、初次担任主讲的教师,必须先在教研室试讲,并通过评议认为合格,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后才能担任主讲任务。
4、主讲教师一经确定并已承担教学任务,中途一般不得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时,须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5、对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教研室要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可先经指导实验(实习)、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各项教学准备等教学环节的锻炼。
6、对特别优秀的助教,已经过一轮的助课,可由所在教研室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在老教师指导并通过教研室试讲的基础上,对部分章节进行培养性讲课。原则上培养性讲课的总学时不能超过本课程理论课总学时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开设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是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在所开设选修课程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主讲过一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师。
第三章 教学过程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学过程是教师通过对教学内容的传授,学生通过对教学内容的学习,双方共同活动,从而达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的过程。它的基本任务是传授知识,培养学生能力,实现各专业培养目标。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教书育人。
2、理论联系实际。
3、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
4.系统性与循序渐进。
5、少而精与因材施教。
6、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调动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
7、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
8、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教学过程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备课、课堂讲授、实验、实习与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学业成绩考核等环节。教学过程管理是规定教师和各级教学组织在各个教学环节的任务和要求,保证教学过程能够有计划地协调进行。
第一节 备 课
第二十八条 备课是教学过程的起始环节,是圆满完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任课教师必须精心准备,认真对待。
教师备课必须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即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钻研教材,抓住“三基”,找准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内容,并将最新研究成果不断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了解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内容,处理好课程的衔接,加强相关课程的联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漏讲;备课时要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
第二十九条 备课主要包括拟定教案和编写讲稿(课件)两个环节。
1、拟定教案。教案是教师授课及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具体实施方案,它必须体现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章节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组织实施步骤、教学方法、时间分配、实验(习)内容、所需教具、课外辅导和课外作业等。
教案由本课程的主讲教师负责拟定,教研室主任组织本室教师集体讨论,通过后作为教师编写讲稿的依据。
2、编写讲稿(课件)。讲稿(课件)是教师依据教案并结合具体要求进一步编写的,能全面系统反映课堂讲授主要内容的教学文件,是教师实施课堂讲授的直接依据。
讲稿(课件)由任课教师编写。对不同专业、不同学制的学生进行教学时,每学年都必须撰写新的讲稿或对多媒体课件进行修改,不允许沿用一成不变的旧讲稿(课件)。
第三十条 教案和讲稿(课件)应在开课前全部准备好。对初次任课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和帮助其备好课。教研室主任在开课前要检查备课情况,没有教案和讲稿(课件)的不能授课。各学院对教案和讲稿(课件)要定期检查,并作为职责考核和评聘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教研室应每二周组织集体备课一次,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同时保证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教学目的、进度和主要内容能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节 课堂讲授
第三十二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是教学目的明确,内容少而精,理论阐述正确,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透难点,提示疑点;避免照本宣科,平铺直叙。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关系,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既要管教,又要管导;要注意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获取知识的能力,做到教书育人。
第三十四条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加强直观教学,努力做到信息量大,生动活泼,富于启发性,使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易于接受、消化和吸收。每次课的课件应成一个独立的单元。
学校鼓励在本科各专业的部分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提倡案例教学。
每一章节教学结束时,应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和指定参考资料。
第三十五条 教师的课堂语言要准确、简练,讲授要使用普通话,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中应服饰整洁、仪态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精神饱满;教师应站立授课;上课前教师和学生应关闭通讯工具;第一堂课铃声响后(开课前)学生必须全体起立。
第三十七条 课堂讲授既不能擅自提前下课,也不能超时拖堂;要坚决杜绝上课迟到、脱课、擅自停课和调课的现象。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和教师都要认真执行随班听课制度;教务处和各学院应有计划的组织观摩教学、示范教学和评教活动,取长补短,交流经验,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在课程进行中及课程结束时要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了解学生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节 实验教学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主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科学作风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和手段。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运用实验手段验证、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理论知识。因此,必须要求学生独立操作,观察和处理实验数据,描述实验过程,绘制实物图像,分析实验结果和完成实验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教研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对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作出明确规定。相关课程对此有共同要求的,则应协调分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遗漏。要开设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保证实验课有充足的学时,保证实验开出率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90%以上。
教研室要求新开或停开实验项目,需向所在学院申报并经批准方可实施。新开实验项目需说明目的和所需经费投入,并提交实验指导书。
第四十二条 教研室要指派一名有经验的教师主管实验教学。实验指导教师应由毕业两年以上的教师担任,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应在有经验的教师帮助下进行,以保证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准备,进行实验预试,并检查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试剂、标本、材料等的准备情况。在学生进行实验前,指导教师应简明介绍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方法步骤、注意事项。在进行实验中,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注意实验中遇到的问题,严防事故的发生。在实验完成时,要作扼要小结,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课后应及时认真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在下次实验时发给学生。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应进行考核,除单列实验课外,其成绩应按20%~40%的比例计入本门课程总成绩。
第四节 辅导答疑与自习
第四十五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检查教学效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教研室应将辅导答疑列入课程教学工作计划,按每周或每个教学单元(章、节)作出相应的安排,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在课余时间进行。
第四十六条 教研室在进行教学任务分工时,应对辅导答疑作相应分工。非主讲教师担任辅导答疑,应跟班听课。担任辅导答疑的教师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前的准备工作,建立辅导答疑记录,籍以积累教学经验,为改进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提供资料。在辅导答疑中获取的教学信息,要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对反馈的信息要进行研究,适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同时,对于学生提出的有关教学工作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以便改进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辅导答疑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因人而异、自愿参加的原则。一般以个别辅导为主,对共同性的疑难问题也可集体答疑。集体辅导答疑由主讲教师担任。
第四十八条 自习是学生自己刻苦钻研、独立思考、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必不可少的环节。必须有计划地安排,给予相应的时间保证,不得任意挤占。每周课堂讲授一般不要超过24学时(含体育课学时),以保证学生有充足的自习时间。
第五节 作 业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作业批改量应占全部的50%至100%。
第五十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和抄袭作业达该课程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学生按要求补交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后,方能参加补考。
第五十一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但一般占20%至4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课程考试前提交给教研室。
第五十二条 课程结束考试后,教师在上交成绩时应有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
第六节 实 习
第五十三条 所有下厂实习、社会实践及毕业实习,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各专业综合训练学生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四条 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实习大纲编写实习指导书,介绍实习的目的要求、基本内容,各种专业工作规程,规定实习生职责和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
实习指导书由各教研室制定,报学院审定、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1~2次由各级领导、副教授以上专业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学生工作干部组成的实习工作检查组,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学生的实习效果、基本技能进行考核,以广泛获取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反馈信息,指导学生后续阶段的学习。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召开汇报会,综合检查情况,写出总结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应以实习小组为单位,对实习情况进行总结,各学院应根据学生综合情况写出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
第七节 毕业论文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各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对学生全面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第五十八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要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指导,其任务是:
1、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划。
2、审定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
3、组织并审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
4、定期组织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开题和期中检查。
5、审定论文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6、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方向和社会实际,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知识覆盖面要宽,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能达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第六十条 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精神,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对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应贯穿于毕业论文(设计)的全过程。指导教师职责是:
1、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学生,提出不同的要求。写出毕业论文(设计)的任务书。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收集、分析并运用资料开展研究。
3、了解并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的情况,对学生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
4、实事求是地评审毕业论文(设计),给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5、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以不超过8名为宜。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的人数和论文(设计)题目类型,可成立若干答辩小组。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研究、协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答辩中出现的有关学术问题。
2、负责检查答辩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阅学生论文(设计)写作中使用的有关资料及指导教师或论文评阅人定出的初步评语和论文(设计)成绩。
3、负责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审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评语和总成绩。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结束后,对论文答辩工作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交教务处。
第六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评语和评分两部分组成。评语内容应包括: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态度;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情况;毕业论文(设计)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论文论点和论据的正确性和论证的逻辑性,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实验数据的准确性;文字结构的严密性;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创造能力等。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水平和评分标准,按百分制给出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
水平成绩与论文答辩成绩共同构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
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必须在及格(含及格)以上,否则不予毕业。
第八节 成绩考核
第六十三条 考核是课堂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六十四条 考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考试方法。
第六十五条 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实验、作业等的完成情况,参加课堂讨论情况,学生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教学效果。考查方式除记载学生平时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成绩外,还可以采用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的确定要在制订教学计划时统筹安排,明确标明。
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范围,不出偏题、怪题。
2、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避免死记硬背,要有利于创新意识的培养;
3、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程度比例适当,从易到难,形成一个适当的梯度。
4、题量的大小要与考试时间的长短相一致。
5、命题应尽可能使班级所有的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各个学生的实际水平。
试卷可分为基本部分(一般占70~80%)和提高部分(一般占20~30%),力求通过考试能鉴别学生对课程掌握程度、理解水平及运用能力,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考试时间一般定为100分钟。
第六十七条 教学大纲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十八条 考试命题必须符合考试大纲的要求,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尽量采用题库或由非任课教师命题。暂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但须经教学小组讨论。
试卷命题完后,应到教师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试卷印制审批表”,由学院对试卷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经教研室、学院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送交印制。所有试卷在命题同时应制定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笔试时,必修课要提供水平相当的A、B、C卷各一份,选修课要提供水平相当的A、B卷各一份,由考试中心任抽一套供考试用,再从余下的两份中抽出一份作为补考用(选修课不安排补考),最后余下的一套留作备用。各门课程的命题试卷必须于开课学期第四周结束前送交教务处。
口试时,每份考签的份量应力求均衡,难易适中,要有适当覆盖面,考签的数量尽量达到学生数,至少不能低于学生数的一半,以避免重复率过大,不利于后考的学生。
第六十九条 加强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分管院长要对本单位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考前复习、辅导、命题、考试、评卷、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七十条 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辅导工作。教师应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通过复习,使学生对本学科的整体结构有清晰的了解,使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掌握内在联系和规律,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出复习提纲和暗示试卷内容等。
第七十一条 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江西理工大学监考守则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各项规则。如果发现有舞弊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评卷的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并报相应学院。
第七十三条 考试、考查成绩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第七十四条 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命题教师、印刷和保管人员必须严格对试题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每学期考试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汇集封存、备查,四年后统一销毁。
第七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主讲教师要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七十六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其任务是通过不断监控影响教学质量的内、外因素,按照教学规律,科学地组织和管理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中各要素的工作质量,从而实现培养合格人才的质量要求。因此必须树立全局性、全员性和全过程性的全面质量管理观,对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质量,教育、教学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全校各有关部门、机构和岗位的工作质量实施全面管理。
第七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包括各级教学管理和教育研究机构,建立一支懂得教育、教学研究和管理科学的教学管理队伍,形成强有力的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各级教学管理机构的职能,明确各级教学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完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教学制度建设,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教学秩序稳定,从而形成完整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包括目标的确定、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建立、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评估、信息反馈、调控等环节),使各项工作尤其是教学工作有质量奋斗目标,有质量检查、评价和总结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要建立起教学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反馈网络,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的依据。因此,要建立健全学校党政干部联系基层的制度,干部、教师联系学生的制度,各级教学检查制度,其中包括经常性的检查和定期检查,单项性的检查和综合性的检查等;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制度,考试分析制度,应届和往届毕业生质量调查分析制度,教学基本建设评估制度,教学工作总结制度等,从而形成广泛的教学信息网。通过这些渠道获得的反馈信息,由相关学院、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制订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第八十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教学资料,研究这些资料,可以不断地改进教学工作,为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因此加强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尤其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学工作的信息库,对于积累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要加强教务处、学院、教研室各级的档案管理,做好各种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分析工作。
第八十一条 教学档案包括:
1、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本校制订的教育教学规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教学计划(包括理论、实践教学计划、毕业实习计划、军事训练计划、入学教育实施计划、专业教学实践以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等)。
3、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习大纲、实验大纲。
4、教学日历、教学工作实施计划、教学任务书。
5、教学工作总结。
6、已使用和自编教材的目录和样本。
7、各学期各专业试卷样卷及标准答案汇编、试卷分析。
8、实验教学(含开放实验教学)记录。
9、实习工作安排、检查与总结材料。
10、各专业、年级学生成绩报表。
11、各种教学评价材料。
12、各种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总结。
13、教学经验交流材料。
14、教学情况调查报告。
15、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评价意见。
16、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
17.毕业生质量调查报告。
18、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统计表。
19、学生学籍管理文件资料。
20、其它有关教学的资料等。
第八十二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这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保证。教学基本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整体规划为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坚持下去,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可靠的保障。
第五章 教育与教学研究管理
第八十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是提高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是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八十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教育、教学研究;规划长远或近期研究目标,制订阶段性实施计划;组织立项和申报上级立项研究;提高全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深入发展;进行校内外的合作交流等。
第八十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是一项综合性、跨学科、应用性和社会性较强的研究,从学校的实际出发,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以及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
2、学科专业设置、调整和改造,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以及建设和发展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
3、课程设置与课程结构体系的研究。
4、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研究。
5、教育、教学评价研究。
6、教育、教学管理研究。
7、其他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课题研究。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采取专门机构与群众性研究相结合,依靠集体力量与发挥个人特长相结合;专项研究与自选课题研究相结合;成果推广与交流相结合的办法,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多层次地开展研究和实践。
第六章 教学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八十七条 教学管理是系统管理,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教学管理系统,并形成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实行学校、学院、教研室三级管理体制,以加强教学管理纵向和横向系统的联系、协调,达到最佳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并通过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配学校的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控制教学工作的信息反馈,以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应定期讨论决定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思想、规划、计划和重大改革举措。建立教学工作每月例会和各级领导听课、学习、调研制度,提高决策管理的总体水平和质量。
第九十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咨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也可由校长或校务会议授权,讨论并决定教学工作中的某些问题。各学院也要设置相应机构。
第九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各项决策、决定;协助校长、副校长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领导决策和指挥时参考。
2、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教学计划过程、教学运行过程,以及影响教学和教学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和监控,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
3、搞好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全校性教学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制订评价方案和评价标准,有计划地进行教学工作评价。
4、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抓好教学基本建设,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体系,并组织具体实施,实现教学管理运作规范化、制度化。
6、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施教学督导,总结教学经验,推广教学成果,规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改革。
7、建立教学档案,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8、履行学校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九十二条 学院是教学管理的中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对本部门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领导决策参考。
2、配合教学主管部门,对教学过程管理的各项实际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和监控,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转。
3、抓好本部门教学基本建设,包括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以及教风、学风建设;根据学院的总体要求,编制规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组织落实。
4、搞好教学质量管理,建立本部门教学工作自检和质量评价系统,组织实施和完成下达的教学评价任务,定期对本部门的教学质量进行自检和评估,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馈教学信息。
5、遵照学校制定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具体实施,并制订必要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实现本部门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6、遵照学校部署,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7、建立健全本部门教学档案,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十三条 教研室是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教研室教学人员认真完成学院和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工作任务。
2、选编教材,编写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实验(实习)大纲、实验(实习)指导书和其他教学指导书。
3、规划和实施本教研室师资在职培训和提高工作。
4、检查教研室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定期进行教学工作和教师教学质量的自检和评估,及时反馈教学信息。
5、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交流、研究与改革,总结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6、对学校、学院和教研室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学校办事机构进行监督。
7、执行学院及学校制定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搞好本教研室的教学管理。
8、建立健全教学和教师业务档案,做好教学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教学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多因素的动态系统,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人员协调一致地工作,除教学工作系统的管理外,其它工作系统的管理,也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九十五条 学校其它教学管理文件中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 教学 管理 规程 |
抄 送: 校领导 |
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 |
2009年7月3日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