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专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江西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江西理工大学南昌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南昌校区或校区)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证明,通过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由他人代交的以校区收到之日为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两周内视为旷课,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校区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校区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江西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生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就读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学费,停止其修习课程。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区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校区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七条 专科教育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特殊情况经校区分管领导批准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到7年。学习年限包含休学期等。
学生应当在校区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学习年限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所在专业年级的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资格。
第九条 校区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专业学生在校区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按照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校区实施学分互认制度。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或我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或我校认可的网络学习平台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可以认定为本校相应学分。学生修读校外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学科研部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积极参加学校为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实训、军事训练等,都应实行考勤。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学生出勤情况可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应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并同时上报校区,由学校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的统计,课堂教学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由学校按照《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开教室,不无故旷课。自修时要保持教室安静,不妨碍他人自修。参加考试要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节假日离校、返校时间应当按校区规定,学习期间应当坚持在校学习,不要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校区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手续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一)请病假,在校内应当由校区医务所或规定医院证明,在外地时应当由当地县以上公立医院证明。其他原因请假,也应当有相应的证明。
(二)学生请假,先由班长签署意见。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送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审批,报学工保卫部备案;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工保卫部审批;半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工保卫部审核,校区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交所在学院存查,所有请假情况均由学生本人报告任课教师,并向任课老师提交书面请假条。学生外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因故必须请假,由指导教师参照班主任的审批权限批准。
(三)报到注册及考核期间,除有特殊理由和相应证明外,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送学工保卫部、教学科研部备案。
(四)学生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方始有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缺课,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按《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五条 未经办理重修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由校区医务所出具证明、学工保卫部会同教学科研部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第十七条 外校转入我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在外校已经修读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我校接收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差20%之内),学生可书面申请免修,申请经校区审议同意的,按我校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标准认可其已经取得的课程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由教学科研部或学院安排。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设计、专题论文等方式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为30~7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同其它课程一样,进行单独考核和评分。
学生正考、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完整载入学业成绩表,并相应予以标注。
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业成绩表。学业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时一式三份分别归入学生个人档案、校区档案室与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确因体残、体弱等特殊原因,经校区医务所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者成绩以70分记。
第二十一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时,每学期均以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二条 除毕业学期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重修的课程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考试舞弊、缺考、按规定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以零分记,且不安排补考。
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以重修,重修应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理论课程学生于毕业学期仍未通过的,校区于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课程积欠考试(简称清欠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批准而旷课,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经校区批准参加省级以上的大学生文体比赛和学科竞赛等而无法补做实习的毕业班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校区分管领导批准,才能免于修读,成绩以70分计。
经校区批准参加省级以上的大学生文体比赛和学科竞赛等而无法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学科研部审核,可视情况办理免考或缓考(免考的课程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门次),凡办理免考者若平时成绩高于或等于60分,总评成绩以70分计;若平时成绩低于60分,总评成绩以不及格计。免考的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旦选定修读课程,应当参加该课程考核,确有特殊原因(如经校区批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文体比赛和学科竞赛、因病住院等)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学科研部审核批准,可予以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不得事后补办(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
作为缓考处理的,可在下一学期随补考同时安排考试(不可再次办理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上述申请缓考者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开课学院办公室归档,并将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向学生公布。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交由学院办公室或教研室集中保存。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学科研部批准并转开课学院和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任课教师不能擅自改动分数,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应当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所在学院和教学科研部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之学生卡和身份证参加校区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学生思想道德综合评议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因休学、因参军而保留学籍、退学等情况中断或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的成绩最长保留期为四年,超过四年返校复学或入学的应重新修读课程以获得相应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入学前四年内已经修读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在我校区就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差20%之内),学生可书面申请免修,申请经校区审议同意的,按我校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标准认可其已经取得的成绩。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当在校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按我校区规定应当休学的,由校区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校区医务所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校区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出现应当休学情况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书面出具建议休学的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工保卫部、教学科研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学科研部报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应递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区医务所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专科生休学申请表(个人申请)》交所在学院,对同意休学的,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标明休学起止时间),教学科研部审核后,由教学科研部报校区分管领导批准。
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南昌校区下发休学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参军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区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申请办理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应在休学(保留学籍)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到教学科研部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成绩保留按本细则第三十条执行。
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校区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规定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校区医务所、心理咨询中心、教学科研部审核同意后,报校区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做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两次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凡因上述情形而做退学处理的情况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事宜,由学院院长签署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报告,书面向教学科研部提交,并附相关材料。教学科研部审核学院递交的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移交校区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南昌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决定做退学的处理校区以文件形式下发。被退学处理的学生,校区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退学的决定以及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校区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校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校区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区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教学科研部及学生所在学院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南昌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被录取,应告知本校,并及时向校区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科研部审议后报校区分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退学的,退学的决定校区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四十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教学科研部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生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校区发给学习证明及肄业证书。
取消(开除)学籍、入学资格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转换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江西理工大学专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江西理工大学本专科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分为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四种类型,学业预警不属于处分。
积欠学分指学生所修读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合格的学分之和,学生转专业后一年级未修读的课程学分在每学期和学业预警时计入积欠总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一)学生在一学期积欠学分≥10学分;
(二)学生各学期积欠总学分≥15学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需放缓学习进度的,可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经其家长(监护人)同意向所在学院书面提交留级申请,学院经审议同意的应于每学期报送学业预警时提交教学科研部审核。
第四十五条 留级处理与学业警告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并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一)第一学年积欠总学分≥25学分者;
(二)各学年积欠总学分≥35学分者。
秋季学期因本条第(一)、(二)款达到留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处理;春季学期因本条第(一)、(二)款达到留级条件的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学生达到留级条件,但因校区招生调整,学生所在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第四十六条 留级学生纳入下一年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具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业预警的办理程序
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统计学生的学业状况,并与学生书面复核,拟给予学生学业预警处理的应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积欠学分情况,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告知。
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学业警告处理,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于第三周结束前书面报教学科研部审定备案。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的决定由教学科研部以文件形式下发。
对学生的留级处理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于第三周结束前书面报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科研部汇总审议后报校区分管领导审定,留级的决定由教学科研部以文件形式下发。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于第三周结束前书面报教学科研部审核,教学科研部汇总审议后移交校区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教学科研部报南昌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校区批准后,退学的决定由校区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四十九条 学院接到文件后,填写“学业预警处理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应为受到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留级处理的学生配备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校区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等几个方面。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成绩合格,思想道德综合评议合格,达到校区毕业要求,校区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填报《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并将初审结果报教学科研部;
(二)当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再次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经学生签字确认,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学科研部,教学科研部汇总审议后移交校区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教学科研部报南昌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校区批准后,毕业资格审查结论校区以文件形式下发。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校区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校区准予其结业或肄业,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在校区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达不到毕业要求,可以在毕业学期开学前申请以留级的方式延期毕业,按照本细则学业预警部分办理。
第五十二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未修满规定课程,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但未达到各项毕业学分要求的,可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达到各项毕业学分要求,但思想道德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可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通过重修、考试、或思想道德综合评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要求和程序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校区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认真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五十五条 校区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不能补发,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不低于所在专业年级的毕业学分要求。
留级学生毕业要求与休学学生相同。
毕业学期留级的学生以原所在年级培养方案要求为准,如所须补修课程停开,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学科研部审批,可修读同性质、内容相近的课程冲抵。
第十一章 学籍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也可直接向校区教学科研部或学工保卫部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审定部门为校区教学科研部或学工保卫部,并上报校区分管领导批准。对学生的毕业、结业、留级、开除学籍处理、由学院报送的对学生的休学、退学处理须报南昌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批,结果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教学科研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到学生班主任(导师)、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对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和符合程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江西理工大学普通专科教育的学生。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凡以往制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规定,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学科研部、学工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