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拓展学生专业视野和创新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交流生”)到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同时接收合作高校选派来的交流生进行培养。为规范本科生国内校际交流学习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负责综合协调校际合作项目,拓展项目合作学校,建立与合作高校的协调机制。
第三条 本科生院负责统筹国内交流学习项目管理,各学部、学院(以下简称各学部)负责国内交流学习项目宣传、学生选拔、思想政治教育协同、学业指导、课程协调、学分认定等。
第四条 合作高校应为普通本科高校,办学规范、教学资源优质、管理严格。常规交流须先签协议后派学生,协议中应明确学习期限、学分互认、收费标准、学籍管理、安全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 参与本科生国内交流项目的双方学校实行学分互认。交流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按照“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相关规定,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权利,并履行交流学校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交流学校出具成绩单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第二章 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选派标准
(一)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学生。
(二)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课程无积欠且必修课无不及格记录(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多修的课程除外);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获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七条 选派程序
(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学部根据本科生院下发的派出计划制定遴选方案,组织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
(二)各学部根据遴选方案中的选派条件和要求,按照综合测评结果进行排序,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本科生院。
(三)本科生院对各学部上报的选派学生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函商,确定互派学生名单,在本科生院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派出。
(四)若学生在交流遴选后至正式下文派出期间,出现课程不及格情况,取消派出交流资格。
(五)转专业学生在国内交换生遴选时,现专业教学计划内若有未修读必修课程则以0分计入绩点分计算。
第三章 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八条 派出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须在离校前参加本科生院组织的行前教育,并办理离校手续。各学部须为派出学生选定学业导师,参照我校培养方案,结合交流学校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制定交流期间的学习选课计划,并报所在学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备案批准,纳入全程管理。交流期间,导师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及时指导。
第九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交流学校学生的相关待遇。学生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等同处理。
第十条 学生外出交流期间,仍保留原学籍;户口、档案等不迁移;完成交换学习后仍回我校继续学习;学生在交换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我校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结合交流双方学校的培养方案,交流生在我校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修交流学校的课程。
(一)学校承认交流生按照学习计划在校外取得的全部学分,可允许替代学生在同一学期修读的课程,原则上重复修读派出前在我校已修读过的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二)学生在交流学校应按照我校当前学年学期培养方案内开设的课程名称或课程内容相似相近原则选择修读的课程。若交流学校未开设我校要求选修的课程,可选交流学校对应课程属性的特色课程替代。
(三)学校鼓励学生在交流学校优先考虑选修特色课程,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项目。
(四)派出学生的选课情况,需比对相关课程的大纲、学时、考核方式等依照从严审核的要求经由各学部备案后方可在后续进行成绩认定,未通过备案允许的课程所获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认定
(一)学分、课程互认合作
高校互认课程和学分。交流学校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由交流学校教务部门统一寄送我校本科生院。学生交流期间在交流学校取得的等级证书、学科竞赛奖励等我校予以认可。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满了40学分,认定为完成了我校一学年的学分要求(由各学部据实认定,交流前及交流期间如公选课总共修读超过3学分,则超出部分不计入已修读学分)。
学生在交流期间取得的学分优先折抵交流学年必修课所要求的学分。交流期间一学年修读学分超出50学分部分,默认认定为我校选修课学分,如需认定为公选课学分,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部审核。公选课成绩不纳入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未修满40学分者,在交流期满返校后应通过“补修”形式补修低年级的必修课,补齐交流期间至少40学分的修读要求。补齐后认定为完成我校一学年的学分要求。返校后若重复修读在我校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不予重复计算。
(二)成绩记载
所有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计分,交流学生按等级制计分的,按交流学校等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办法进行折算。
学生交流期间的成绩不计入江西理工大学教务系统,毕业时学校出具两份成绩单,即江西理工大学成绩单和交流学校成绩同时载入档案。
(三)成绩认定
1.学生派出到A类学校(A类为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已取得成绩基础上乘1.2系数进行折算,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95分;
2.学生派出到B类学校(B类为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每门课程成绩,在学生已取得成绩基础上乘1.1系数折算认定,折算后最高成绩限定为95分;
3.学生派出到其他学校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在学生已取得每门课程成绩基础上不乘系数折算认定;
4.计算加权平均成绩时使用折算后的成绩进行计算,未进行折算的课程成绩按交流学校实际取得的进行计算。如果学生在交流期间所取得的每门课程成绩实际超过95分,则按实际认定。交流生成绩认定乘系数折算后若有分数相同的,则以原始总成绩计排名,供综测等排名类工作使用。
(四)不及格课程处理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校后应在我校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如我校未开设该课程,学生应通过重修由学部指定的相同学分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五)学生毕业时单独审核交流期间的成绩,成绩全部合格,达到学校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标准,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交流成绩、学分的使用
学生参加国内交流学习项目,折算后予以认定的成绩、学分,在学生评奖、评优、综合排名、毕业、学位授予,以及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方面,具有同等效力。
学生交流期间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徽、校园卡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交流期间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按照双方学校所签署本科生合作培养协议书的要求进行缴纳;奖助贷学金由我校评定和发放;与对方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勤工助学的待遇;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交流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再缴纳其他费用,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 学校将派往各合作高校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成立联系小组,在派出学生中确定小组负责人,负责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活动等自我管理工作,并保持与学校相关部门、老师的联系,定期汇报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交流期间,如患疾病所需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在我校办理投保和理赔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交流期间,可以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效证书者,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优秀个人评选
(一)交流学生的奖助学金、优秀党团员、优秀学生等的评选仍回我校原专业班级参评,以认定后的加权成绩作为综合成绩参加专业排名,不再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担任学生干部的,在导师的推荐下纳入我校学生干部管理范围统一考核评优。
(三)学生交流期间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各项成绩与在校学生同等认可。
第二十一条 若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二十二条 针对在交流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学部及相关单位将进行典型宣传并做经验分享。
第四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按照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来访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由我校负责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来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部报到注册,办理入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来访学生须缴纳住宿费,在所在学部报到,并在网上注册后方可选课。来访学生选课如有问题请咨询所在学部本科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来访学生中的学生党员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小组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学校党校听课,在所在学部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来访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九条 来访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由我校本科生院负责出具学生成绩单和交流证书。
第三十条 来访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级本科生起执行,原《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理工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本科生院与合作学校教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