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统招录取到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研究生、专科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学习形式
第三条 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
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
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
3.通过国际交流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派出国(境)外自费参加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学历学习、合作研究或联合培养学习等;
4.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5.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第三章 学生的选派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管理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的事宜,教务处、学工部及相关学院参与、推进,相关协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签订,全校国际交流项目统一归口管理。对学生参与国际交流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工部和相关学院按照学校规定进行。
第四条 选派标准
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4.身心健康;
5.符合具体交流项目的相关要求;
6.履行国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五条 选派程序
1.国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遴选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工部及相关学院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学校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学生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各项目协议内容定期向各学院公布出国(境)留学信息(留学形式、录取条件、选派人数等),意向学生须向相关学院提交申请,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相关学院组织选拔与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后报教务处、学工部、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2)教务处通知学院对入选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审查(内容包括学分修读情况、绩点分取得情况、在校期间是否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后汇总至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反馈。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境)外高校或机构根据项目要求审核后确定选派学生名单,抄送教务处、学工部、学生所在学院备案,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在校内公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学习的行前教育并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及出国(境)相关手续。
2.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项目的选派按留学基金委的要求遴选。
3.学生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攻读学位或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国(境)外自费进行短期实践,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
第四章 课程认定与学籍管理
第六条 对我校所有参与校际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内培养阶段的课程修读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我校所有参与校际交流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境)外学习阶段的课程学习,其培养方案与培养模式完全按照外方合作院校执行,成绩与学分互认办法将根据我校与外方合作院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规定执行。该类学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成绩单和国(境)外合作院校的成绩单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对因某种原因无法完成国(境)外学业而需申请回国就读的学生,从该生进入江西理工大学入校注册到申请回国后可能需要就读的时间累加,其累计时间未超过所对应本科层次的最长学习年限者,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出国(境)复学申请审批表,我校将根据其在国外高校所修课程取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继续按国内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1.对于在国(境)外修读通过的课程的累计学分未达到国(境)外培养计划一学年总学分的2/3者,回国后编入出国前的下一年级就读;
2.对于在国外(境)修读通过的课程的累计学分超过国(境)外培养计划一学年的总学分的2/3者,回国后编入出国前的年级就读。
第九条 学生在出国(境)学习之前,应正常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及各项活动。否则,将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处理。
1.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参加当学期修读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不及格,应于回国后补考或重修。学生因办理签证离校或因已出国(境)而无法参加的课程考试,须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回国后予以补考或重修。毕业前返校的学生,如有不及格或缓考课程,不得重修,应于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已安排的毕业前清理课程积欠考试(简称“清欠考试”);“清欠考试”未安排的课程或因学生回国返校时间迟而错过考试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协商,另行安排。
2.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经所在学院和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在国(境)外期间中止修读,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结束返校后可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须与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同时取得,逾期不予补授学士学位。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习或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取消修读资格。
第十条 课程认定
1.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学年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所修学分按照优先折抵交流学期必修课程学分、其次专业任选课学分、再次校级公选课学分的规则予以认定,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不体现在我校学业成绩表中。
2.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并攻读合作学校学历或学位的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完成合作学校(机构)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与学分。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不体现在我校学业成绩表中。
3. 以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对通过国际交流项目(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赴国(境)外进行学习为期一学期以上的学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出提供名单,认定学生综合素质学分5分(含创新创业实践2学分);对通过国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进行学习为期不足一学期的学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出提供名单,根据学习时间相应折算认定学生综合素质学分。
第十二条 校际合作项目学生的成绩单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学校教务处盖章后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凡公派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15日以上的学生,应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休学手续,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凡公派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15日以下的学生,应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请假手续,交流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未按期返校者,学校将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凡公派或自行联系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学校保留学生的中方学籍,根据《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规定,我校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其国内、国(境)外阶段累计的学习时间(含中途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等)累计不得超过6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可延长至8年)。
第十五条 非寒暑假期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交流的学生,出访前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返校后应办理返校手续。寒暑假期间短期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只需在学院办理请假和销假手续,不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应遵守所在学校或机构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生自行联系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进行长期或短期学习的,如未按照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学校将按《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之相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七条 以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形式赴国(境)外进行学习的学生,其毕业要求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其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不超过一学年的学生,其毕业要求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其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并攻读合作学校学历或学位的学生,应分别完成我校和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期间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且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有必修课程未考核通过的情况,应通过我校组织的考试或重修取得课程学分方可申请毕业(参见第九条)。
第二十条 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并攻读合作学校学历或学位的学生在国外毕业学年的5月中旬前,需向我校教务处提交中方的毕业申请,材料包括:
1.经学生本人签名的中方毕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出国留学的时间、专业、在国内、国外学业完成情况、预计何时可获得国外的文凭、申请中方何时毕业等;
2.出国留学前国内培养阶段的中方成绩单;
3.出国留学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外文成绩单原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4.出国留学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外方成绩单中文翻译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5. 赴国(境)外学习心得体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务处收到学生的中方毕业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认定。对于国内、国外两阶段的所有课程合格、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颁发中方的毕业文凭,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中方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形式赴国(境)外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并攻读合作学校学历或学位的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完成国外学业,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回国学习也未完成学业的,视其取得学分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在国外院校应选择与国内学习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继续深造。学生国内的毕业文凭按照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前所在的专业发放。
第六章 国际交流项目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具体的国际交流项目,获选学生(必要时包括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经济担保责任;
2.国(境)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3.学习要求;
4.按期回校的承诺。
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通过国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自行承担办理出国(境)手续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学生可自行办理,或选择出国(境)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也可自愿选择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申请材料和签证材料,但需要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缴纳金额根据不同的国际交流项目分别确定。
第二十六条 通过国际交流项目派出的学生自行承担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等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按中方学校正常学费标准的50%缴纳学籍保留费。
第二十八条 通过国际协议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特别说明的,执行《江西理工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之相关规定,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