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校在特色优势专业中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辅修专业(学位)教育。为规范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位)
(一)辅修专业: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
(二)辅修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辅修不同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授学位不同)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章 修读申请
第三条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层次,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攻读辅修专业(学位)。每个学生只能申请攻读1个辅修专业或1个辅修学位。
第四条 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于第三学期中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攻读辅修专业申请表》或《江西理工大学攻读辅修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转开办学院审核,由开办学院确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学位)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定)、聘任任课教师及实施教学过程。
第六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可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申请同一专业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由开办学院安排班主任、编排课表和教室,并于开课前一周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授课时间全部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不足30人的,学生随开设课程的教学班听课,跟班考试。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主任或开办学院负责督促检查。
第八条 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其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课程考试按主修课程考试办法执行,即学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凡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及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条 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与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相同,或要求和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要求时,可以申请免修,该成绩记入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
第十条 辅修专业(学位)考试无故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凡考试作弊者,按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报送开办学院,开办学院每学期末要及时登录学生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卡,并同时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毕业前,攻读辅修专业(学位)合格的,统一将其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攻读期间,若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在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立即向开办学院提出退修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学位)的设置,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辅修专业(学位)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安排该专业主要课程,总学分30学分左右,其中必须包含6周(6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理论教学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少于15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 辅修学位课程主要安排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必须包含10周(10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八条 辅修学位理论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少于15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位)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辅修专业(学位),不得改选,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辅修专业(学位)退选申请表》,经开办学院批准后退选,但已缴纳的学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资格(不会影响主修专业):(1)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2)不能正常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不参加课程期末考核,当学期课程缺考两门及两门以上(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计入缺考门次);(3)学生主修专业休学、转学或退学等。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位)学习应在规定的年限内与主修专业同步完成,按以下规定发放辅修专业合格证书、辅修学位证书。
(一) 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毕业时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
(二) 辅修学位:完成辅修学位规定的学分:(1)毕业时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颁发辅修专业合格证书、辅修学位证书;(2)毕业时如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只颁发辅修合格证书;(3)补授学士学位的,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攻读申请正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费注册(分年缴费),辅修专业按1年、辅修学位按2年缴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辅修专业合格证书或辅修学位证书学位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若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