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实习实训工作管理条例
实习实训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规范过程,全面提高质量,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基本工作管理
第一条 实习实训工作应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各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节 工作内容与职责
第二条 工作内容包括制定计划、编写大纲、落实地点、分配经费、选派教师、执行计划、进行考核、做好总结。
第三条 学院及教研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 拟定实习实训计划,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实训经费情况,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二) 编写实习实训大纲。
(三) 确定实习实训地点及指导教师名单。
(四) 计划、地点、人员等一经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五) 组织实习实训工作,并及时处理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 有计划地深入实习实训现场,检查实习实训质量,总结实习实训工作,组织内部经验交流,以改进实习实训工作,提高实习实训质量。
第四条 领队教师及指导教师主要工作职责
(一) 领队教师是实习实训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负责领导实习实训队的全面工作,并担任一定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
(二) 实习实训前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安排学生做好各项实习实训准备,办好去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事宜。
(三) 组织安排好各项教学活动,按大纲要求,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参加专业劳动和岗位实习实训,并检查学生实习实训日记和完成作业情况,指导学生编写实习实训报告。
(四)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实习实训纪律时,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领队教师应把情况和意见及时向所在学院汇报,以便做出处理。
(五) 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实习实训工作经验,考核实习实训成绩,对每位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指导学生填写实习实训鉴定表,写出书面总结材料。
第五条 学生职责
(一) 参加实习实训前的动员、教育;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明确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按规定准备好实习实训劳保用品。
(二) 在厂(矿)实习实训期间按实习实训大纲要求和指导教师布置,认真完成实习实训任务,严格遵守实习实训队纪律和实习实训厂(矿)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搞好团结。
(三) 实习实训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实习实训领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报所在学院批准;一周以上报学工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 实习实训结束,及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实训报告》。
第二节 考核与总结
第六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习实训,均按必修课程纳入学籍管理。指导教师在进行综合评定时,应注意征求现场指导人员意见,并从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专业技能、纪律观念、团队精神、创新能力六个方面全面考核。
第七条 实习实训总结是反映实习实训过程的记载,是衡量和提高实习实训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措施。各实习实训队、教研室、所在学院均应做好每次实习实训的总结工作。
第八条 实习实训总结的内容应包括:专业、班级、时间、地点、内容及教师配备;执行计划完成情况;质量的评价:成绩与问题及其分析;建议及改进方向、措施等。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质量,对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能满足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要逐步实现“学、研、产”一体化。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可分为学校与大型厂矿、集团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学、研、产)综合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或学院与国家、省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共同建立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校和学院建立的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每个专业应重点建设2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在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符合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学院各一份。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若到期取消或中途取消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与实践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基地应挂牌启动,基地可挂“江西理工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具体名称由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学院要完善基地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并建立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的工作档案。基地挂牌的照片应连同协议书一并存档。
第三章 兼职教师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生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原则上应在校外实习基地或比较稳定的实习点聘请兼职教师。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层及以上职务,主要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定的实习指导经验,并成为联系实习单位、学校和校内指导教师的桥梁。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由专业教研室根据教学要求择优推荐。在征得受聘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填报“江西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兼职指导教师聘任推荐表”,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人事处审定,发给学校统一制作的聘任证书。
第二十条 各学院领导和相关教研室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兼职教师聘任和颁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的一个聘期为三年,期满合格可续聘。兼职教师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向实习基地(单位)和所在学院提出,由学院报教务处、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