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选及奖励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高校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编写出版更多质量高、教学适应性强、品种齐全的高等教育教材,促进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师素质,江西省教育厅决定开展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奖工作。为保证优秀教材评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教材系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编著或主编,出版社正式出版和公开发行,并在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高职高专及研究生中(限于学位课程教学)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
第三条 根据本科教材(含研究生教材)和高职高专教材性质的不同,对这两类教材予以分开评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由江西省教育厅委托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教材评奖委员会,负责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
第六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七条 江西省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受到学生欢迎。
(四)编写体例合理,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美观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五)编校、印刷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第八条 江西省普通高校优秀教材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本科教材(含研究生教材)和高职高专教材各占一定的比例。特等奖每届不超过10种,如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符合上述条件并最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的优秀教材,可评特等奖;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的优秀教材,可评一等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著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较强,为省内多数高等学校选用,或被省外高等学校选用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教学效果显著,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总结和反映,使学科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学科已有的成果和资料,加以系统化,首先形成本学科较为成熟体系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九条 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类型的教材,在质量标准的掌握上,应该按其性质有所侧重。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经由高校申报的程序为:由教材编著者或主编向所在高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高校经过评审后择优向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经由省内有关出版社申报的程序为:由教材出版单位商教材编著者或主编后择优向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时每种教材须提供的材料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申报表》(由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指导委员会统一制定)、专家推荐意见(由申报单位聘请两位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撰写,其中至少有1名为作者单位以外的专家)、教材样书。
第十一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评奖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分别成立本科教材(含研究生教材)和高职高专教材评奖委员会对申报的教材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 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对经过初评的教材进行复审和终评。终评以无记名方式确定获奖教材(2/3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及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江西省教育厅对确定的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予以批准和公布。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称号的教材,由江西省教育厅分别向教材的编著者或主编颁发获奖证书。
获得优秀教材称号的教材编著者或主编所在高校应当将获奖之事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加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优秀教材称号的教材由江西省教育厅向全省高校推荐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八条 申报参评优秀教材的单位根据申报教材的种数向江西省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交纳一定的评审费。
第十九条 在优秀教材评奖工作中,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立即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并由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