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毕业时必修课与选修课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
3.不能毕业而暂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并就读硕士研究生;
2.毕业前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前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
3.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L 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
4.毕业前雅思(IEL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
5.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L Paper-based 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6.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届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可依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例中的有关条件作适度修改;可对条例中未尽事宜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4级及之后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