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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

编辑:教务处综合科 时间:2018-10-30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

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江西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街道(社区)、乡镇证明,通过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由他人代交的以学校收到之日为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两周内视为旷课,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具有学籍。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江西理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生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其就读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一学期)额度缴纳学费,如学校执行完全学分制,学校每学年根据学生所选学分进行一次学费结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学费,停止其修习课程。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城乡规划、建筑学本科专业学制为5年。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到8年。学习年限包含休学期、保留学籍期。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八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学习年限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所在专业年级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有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学分的计算、取得及平均学分绩点分按《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实施学分互认制度。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或我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或我校认可的网络学习平台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可以认定为本校相应学分。学生修读校外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我校与国(境)内外高校学分互认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级(含)以上各类文体竞赛、等级考试、专业技术考试、文艺创作、实践活动等可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进行综合素质学分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等可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学分与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进行创新创业档案实践认定。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积极参加学校为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学生出勤情况可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应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进行处理;并同时上报学校,由学校按《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的统计,课堂教学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由学校按《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上课时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开教室,不无故旷课。自修时要保持教室安静,不妨碍他人自修。参加考试要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节假日离校、返校时间应当按学校规定,学习期间应当坚持在校学习,不要随意离校,因故离校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 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办理手续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一)请病假,在校内应当由校医院或规定医院证明,在外地时应当由当地县以上公立医院证明。其他原因请假,也应当有相应的证明。

(二)学生请假,先由班长签署意见。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送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半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交所在学院存查,所有请假情况均由学生本人报告任课教师,并向任课老师提交书面请假条。学生外出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因故必须请假,由指导教师参照班主任的审批权限批准。

(三)报到注册及考核期间,除有特殊理由和相应证明外,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送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请假,须经审批同意方始有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缺课,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按《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校级公选课。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应遵循“必修优先”和“先行后续”的原则。未获得先行课的学分,一般不得选后续课。所选课程时间有冲突时,应先保证必修课、其次选修课,然后才是跨专业课(选修外专业课)或校级公选课。对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符合免听课程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免听。

第十七条 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缓修某些课程。一学期缓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该学期学分数的30%。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应当考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自身的能力等,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原则上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总学分(包含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最高不超过25学分(不含重修),最低不少于18学分(最后一学年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关于选课

学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各类学分的要求,结合已取得的学分情况,遵循班主任(导师)意见,做好选课学期的学习规划。

(一)入学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学校预先安排,一般在开学两个月内完成选课确认。第二至毕业学期的课程一般由学生在开课前一学期进行网上选课。学籍异动发生在选课结束之后的学生,则按规定另行办理修课手续。

(二) 学生应根据学校选课通知按时参加网上选课。所有课程的选课必须由学生本人在网上进行。原则上学生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必须修读。

第二十条 选课管理

(一)学生在选课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选课数据和退选。个别特殊情况需要改选者,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改选手续。

(二)各学期拟开设的各门课程,除必修课外选择修读的学生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要求否则不予开设。即选修课程选课学生不足10人的,则不予开课;校级公选课程选课学生不足30人的不予开课。遇此情况,学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或其他教师主讲的本课程。

(三)学生选课时,不得请他人代选,不得无故不参加选课。若有特殊情况(如生病等)不能按时参加选课,必须在选课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选课。

(四)选课全部结束后,下学期开学初由任课教师通过网上打印教学班名单,并由任课教师对教学班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听或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验、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各学院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能申请免听或免修。

(一)学生申请免听,应在课程开出两周内提出申请报告,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自学该门课程,但仍需随班参加实验、实习、交作业、平时测验、期末考试等教学环节。

(二)学习能力强的学生,若通过自学确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其具体办法如下:

1. 学生在学期末的第十六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期课程免修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提出免修课程及理由,并提交自学笔记、作业材料,经开课教研室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

2. 经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该学期期末考试期间或下学期开学一周内进行,考试成绩80分以上者,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以考试成绩记载。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内容要求,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3. 获准免修的学生,如需要增选其他课程,应在批准之后三日内,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校军训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第二十四条 外校转入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在外校已经修读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我校接收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差20%之内),学生可书面申请免修,申请经学校审议同意的,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标准认可其已经取得的学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学生按照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由教务处或学院安排。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设计、专题论文等方式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各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为30~7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同其它课程一样,进行单独考核和评分。

学生正考、补考、重修取得的成绩完整载入学业成绩表,并相应予以标注。

核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学分,并且载入学业成绩表。学业成绩表在学生毕业时一式两份分别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与学校档案馆。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确因体残、体弱等特殊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时,每学期均以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九条 除毕业学期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实践类课程、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重修的课程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考试舞弊、缺考、按规定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以零分记。总评成绩为零分的课程,不安排补考。

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可以重修,重修应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核成绩不理想的课程可以重修,重修应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理论课程学生于毕业学期仍未通过的,学校于学生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课程积欠考试(简称清欠考试)。

同一门课程在校期间重复修读并考核合格,不能重复计算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批准而旷课,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一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至考核前教师规定的期限尚未完成实验或交齐作业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的大学生文体比赛和学科竞赛等而无法补做实习的毕业班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才能免于修读,成绩以70分记。

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的大学生文体比赛和学科竞赛等而无法参加课程结束考试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可视情况办理免考或缓考(免考的课程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三门次),凡办理免考者若平时成绩高于或等于60分,总评成绩以70分记;若平时成绩低于60分,总评成绩以不及格记。免考的课程成绩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旦选定修读课程,应当参加该课程考核,确有特殊原因(如经学校批准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文体比赛和学科竞赛、因病住院等)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予以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手续不得事后补办(不可克服的特殊情况例外)。

作为缓考处理的,可在下一学期随补考同时安排考试(不可再次办理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

上述申请缓考者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该课程以零分记。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按要求将学生成绩登记表送开课学院办公室归档,并将成绩录入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向学生公布。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交由学院办公室或教研室集中保存。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二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批准并转开课学院和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任课教师不能擅自改动分数,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应当写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签字,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成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之学生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安排。

第三十六条 学生思想道德综合评议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因参军而保留学籍、退学等情况中断或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最长保留期为四年,超过四年返校复学或入学的应重新修读课程以获得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入学前四年内已经修读并成绩合格的课程与在我校就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学时相差20%之内),学生可书面申请免修,申请经学校审议同意的,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标准认可其已经取得的学分。

第六章 辅 修

第三十九条 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学校鼓励其跨专业攻读辅修专业(学位)。

(一)辅修专业: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

(二)辅修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辅修不同学科门类(与主修专业授学位不同)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修读申请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层次,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攻读辅修专业(学位)。每个学生只能申请攻读1个辅修专业或1个辅修学位。

第四十一条 申请时间及审批办法

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于第三学期中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攻读辅修专业申请表》或《江西理工大学攻读辅修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转开办学院审核,由开办学院确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

(一)辅修专业(学位)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定)、聘任任课教师及实施教学过程。

(二)辅修专业(学位)的教学,可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申请同一专业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由开办学院安排班主任、编排课表和教室,并于开课前一周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授课时间全部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不足30人的,学生随开设课程的教学班听课,跟班考试。

(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辅修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主任或开办学院负责督促检查。

(四)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其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试,课程考试按主修课程考试办法执行,即学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试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凡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及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五)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与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相同,或要求和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要求时,可以申请免修,该成绩记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成绩。

(六)辅修专业(学位)考试无故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凡考试作弊者,按考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报送开办学院,开办学院每学期末要及时登录学生辅修专业(学位)课程成绩卡,并同时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毕业前,攻读辅修专业(学位)合格的,统一将其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

(八)攻读期间,若辅修专业(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考试。

(九)学生在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立即向开办学院提出退修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十)辅修专业(学位)一经选定并经学校录取为某一辅修专业(学位),不得改选,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辅修专业(学位)退选申请表》,经开办学院批准后退选,但已缴纳的学费不再退还。

(十一)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的资格(不会影响主修专业):(1)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2)不能正常参加辅修专业(学位)学习,不参加课程期末考核,当学期课程缺考两门及两门以上(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计入缺考门次);(3)学生主修专业休学、转学或退学等。

第四十三条 培养方案

(一)辅修专业(学位)的设置,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辅修专业(学位)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二)辅修专业课程安排该专业主要课程,总学分30学分左右,其中必须包含6周(6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三)辅修专业的理论教学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少于15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四)辅修学位课程主要安排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必须包含10周(10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五)辅修学位理论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少于15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十四条 证书颁发

辅修专业(学位)学习应在规定的年限内与主修专业同步完成,按以下规定发放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证书。

(一) 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毕业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辅修学位:完成辅修学位规定的学分:(1)毕业时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证书;(2)毕业时如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只颁发辅修证书;(3)补授学士学位的,不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收费标准

(一)学生攻读申请正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交费注册(分年缴费),辅修专业按1年、辅修学位按2年缴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学位证书学位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按我校规定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出现应当休学情况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书面出具建议休学的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应递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休学申请表(个人申请)》交所在学院,对同意休学的,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标明休学起止时间),教务处审核后,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对于同意休学的,由教务处下发休学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申请办理保留学籍,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参军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应申请办理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应在休学(保留学籍)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成绩保留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执行。

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规定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校医院、心理咨询中心、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复学资格: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性质恶劣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代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八章 退 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做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两次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凡因上述情形而做退学处理的情况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事宜,由学院院长签署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报告,书面向教务处提交,并附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学院递交的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决定做退学的处理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

退学的决定以及退学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报考其他学校被录取,应告知本校,并及时向学校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退学的,退学的决定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学生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及肄业证书。

取消(开除)学籍、入学资格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转换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按《江西理工大学本专科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分为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四种类型,学业预警不属于处分。

积欠学分指学生所修读必修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合格的学分之和,学生转专业后一年级未修读的必修课学分在每学期学业预警时计入积欠总学分。选修课、校级公选课经考核不及格的学分不计入积欠学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学业警示:

(一)学生在一学期积欠学分≥8学分;

(二)学生各学期积欠总学分≥15学分;

(三)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未达到学分制规定的最低要求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需放缓学习进度的,可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经其家长(监护人)同意向所在学院书面提交留级申请,学院经审议同意的应于每学期报送学业预警时提交教务处审核。

第五十九条 留级处理与学业警告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处理,并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一)第一学年积欠总学分≥25学分者;

(二)各学年积欠总学分≥30学分者;

(三)在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后积欠总学分(含选修课程及校级公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20学分者;

秋季学期因本条第(一)、(二)款达到留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处理;春季学期因本条第(三)款达到留级条件的,应予留级处理;春季学期因本条第(一)、(二)款达到留级条件的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学生达到留级条件,但因学校招生调整,学生所在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的,给予“学业警告”处理。

第六十条 留级学生纳入下一年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生具有本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六十二条 学业预警的办理程序

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统计学生的学业状况,并与学生书面复核,拟给予学生学业预警处理的应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积欠学分情况,学生拒绝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告知。

对学生的学业警示、学业警告处理,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于第三周结束前书面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的决定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下发。

对学生的留级处理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于第三周结束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汇总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留级的决定由教务处以文件形式下发。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提出拟处理意见,于第三周结束前书面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汇总审议后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后,退学的决定由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

第六十三条 学院接到文件后,填写“学业预警处理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学院应为受到学业警示、学业警告、留级处理的学生配备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

第十一章 提前毕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的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接受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第六十五条 第一学年必修课加权平均分在90以上的学生可在第二学年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同意的,应为学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加权平均分的计算方式参见《江西理工大学关于实施学分制的规定》第四条。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到教务处依据其培养方案进行选课。

第六十七条 提前毕业的同学应在秋季学期第12周至16周内向学校提出进入毕业程序的申请如有变更,原申请可于随后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申请撤销。

第六十八条 已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毕业时不符合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十九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照标准修业年限缴纳学费。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七十条 学校对毕业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和鉴定。审核和鉴定内容包括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业水平、身心健康等几个方面。

第七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成绩合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50分,思想道德综合评议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所在学院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填报《江西理工大学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并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二)当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再次对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经学生签字确认,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审议后移交学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后,毕业资格审查结论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毕业资格审查合格者,学校准予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准予其结业或肄业,发给结业或肄业证书。

(三)对符合《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要求者,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按《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的管理办法》办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不到毕业要求,可以在毕业学期开学前申请以留级的方式延期毕业,按照本细则学业预警部分办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但所缺学分(含选修课程、校级公选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在20学分以下(不含20学分)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本人认为到毕业学期结束时完成不了所缺学分,毕业学期开学前两周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按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二)学生本人不提出留级申请的,则自动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并可参加该届毕业生的积欠清理考试(此为在校期间的最后一次课程考试),积欠清理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仍未修完所规定的学分者,报到证按结业派遣,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再行留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主辅修制度,对攻读辅修专业(学位)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七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未修满规定课程,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但未达到各项毕业学分要求的,可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教学环节,达到各项毕业学分要求,但思想道德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可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学生结业后通过重修、考试、或思想道德综合评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要求和程序按《江西理工大学本科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学生在入学后、毕业前应认真核对本人的学籍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不能补发,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留级等学生毕业学分认定要求

(一)学生须完成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程。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比人才培养方案中该课程的学分少25%及以上的,学生应重修该门课程。

(二)选修课及校级公选课学分不低于毕业时所在专业年级的毕业要求。

(三)总学分要求不低于毕业时所在专业年级的毕业要求。

留级学生毕业要求与休学学生相同。

毕业学期留级的学生以原所在年级学分要求为准,如所须补修课程停开,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修读同性质、内容相近的课程冲抵。

第十三章 学籍处理程序和要求

第八十一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学院,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工作部,并上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对学生的毕业、结业、留级、开除学籍处理、由学院报送的对学生的休学、退学处理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结果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学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到学生班主任(导师)、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对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和符合程序。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江西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教育的学生。对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接受成人本科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凡以往制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规定,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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