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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编辑:jwk 时间:2012-05-31 点击数:

江西理工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校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管理制度,规范考试工作程序,以树立优良的考风、学风和教风,从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和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目的

()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与技能,提高学习质量;

()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情况,评定学习成绩;

()总结各门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检查教学效果。

二、考试课程

每学期(或每门课程)结束时,均应按教学要求,对学生所学的课程(包括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进行考核。

三、考试方法

考试主要采用笔试(闭卷、开卷、闭卷和开卷相结合)、口试、口试和笔试相结合、论文、完成作品等形式。

具体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多少和教师的条件,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研究决定。为了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培养具有较强社会适应性和创新意识的人才,教研室要不断地对考试方法进行积极探索、加大考试方式方法改革的力度。

为了保证考试的严肃性、科学性,凡课程考试方式和以往不同的,任课教师均应填写《江西理工大学课程考试方法改革审批表》,提出改革考试方法的实施方案报告,内容包括:改变考试方法的目的,新考试方法的优点,考核内容、要求及详细评分标准,具体实施办法等。实施方案由教研室、开课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后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实施方案。

四、考试资格

(一)课程正考

学生按自己在各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参加相应学期的正常考试。

规定考试的课程,教师应在考试前检查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和完成作业的情况。对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按“0”分处理。对于不交作业或缺做实验已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最迟应在考试前两周通知其本人,学生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后,方能参加考试;考试前三日仍未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的学生能否参加考试,由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决定,未允许参加考试者,成绩按“0”分处理。

 (二)课程补考

学生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课程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补考成绩及格的,以60分登记,补考成绩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前安排一次清理课程积欠考试。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为零分的或课程考试缺考、作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或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者,可在下一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但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选修课程只能退课,不能申请缓考。

五、考试组织实施

()确定课程考核形式

开课学院应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下一学期的课程考核形式报教务处。考核形式只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需要安排教室考试的,“考查”是指完成论文、设计、作品等考核形式,无需安排考试教室。

() 试卷命题

课程考核形式为“考试”的课程需提交试卷。试卷命题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避免死记硬背,要有利于培养创新意识,做到难易适中,文字通顺。试卷可分为基本部分(一般占7080%),提高部分(一般占2030%),力求通过考试能鉴别学生对课程掌握程度、理解水平及运用能力,能区别不同水平的学生。考试时间一般定为100分钟。

教学大纲要求相同、学时相近、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命题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尽量采用题库或由非任课教师命题。暂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但须经教学小组讨论。

教师命题完试卷后,应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试卷印制审批表》,由学院对试卷进行统一编号,然后经教研室、学院负责人审定签字后送交教务处印制。所有试卷在命题同时即要制定出答案要点及评分标准。

笔试时,必修课要提供水平相当的ABC卷各一份,选修课要提供水平相当的AB卷各一份,由教务处任抽一份供考试用,其余试卷作为补考用(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及备用。各门课程试卷应于开课学期第四周结束前送交教务处。

口试时,每份考签的份量应力求均衡,难易适中,要有适当覆盖面,考签的数量尽量达到学生数,至少不能低于学生数的一半,以避免重复率过大,不利于后考的学生。

为实行教考分离,使考试更趋科学化、标准化,教研室应逐步积累资料、建立试题档案,并根据所属学院的规划有步骤地对各主要课程建立题库。

()考试安排

1、考试安排任务划分

公共基础课(选课人数较多)和期末集中考试课程由教务处在集中时间统一安排,其考试方式设为“集中考试”,称为集中考试课程;其它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安排的,其考试方式设为“分散考试”,称为分散考试课程。

2、课程考试安排办法

(1)集中考试课程  

每学期教务处安排好集中考试课程后,向各学院分派监考名额,各学院通过教务系统足额提交监考名单,再由教务处编制最终的考试安排。

平时集中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进行;期末集中考试时间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2)分散考试课程

分散考试课程的考试安排,先由教师预定考试时间后报请学院(或学院统一)安排,学院通过教务系统进行安排。

期末结束的课程,其考试均应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3)校级公选课考试安排办法    

采用笔试方式的校级公选课考试均用最后一次上课时间进行,如另需考试教室,任课教师可向教务处考试中心申请,确定后的考试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应将考试时间利用课内时间连续两次以上提前通知本教学班学生。

3、考试安排原则

(1)时间安排要求

每次笔试时间为100分钟(除特殊要求外),不得延长或缩短。

每人口试时间:只能抽一次签,准备时间不超过半小时,答问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考试时间安排应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复习时间,各学院可将同一时段结束的分散课程相对集中时间安排,以便于管理。

考试一经安排,一般不允许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动课程考试时间、地点,则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办理手续,办理方式和调课手续相同,手续办完后由学院负责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

(2)监考安排要求

闭卷考试每考场监考人数不得少于2名,50人以上考场至少安排3名,100人以上考场至少安排4名;开卷考试可以比闭卷考试少一名监考。如需更换监考由学院自行调整,调整好以后学院必须通知到相关监考人员且在考前将更换监考的数据按规定格式报给教务处留存备份。

(3)教室安排要求

为了提高教室使用效率,考试教室必须科学安排,考试座位数与实际考试人数不得相差太大,考试人数不得多于考试座位数。

()考试通知

课程考试安排均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考试安排公布后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以学院通知为准,教务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做更改。

()考试管理与监控

校院两级应加强考试过程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各类课程考试规范有序。

分散考试的安排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考试规定进行,不得少派监考,学院应成立考试巡视组,对监考履责、考场秩序、考试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置考试异常情况。

学校成立学校考试工作巡视组,负责对集中考试考场情况进行巡查,对分散考试的考场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考试情况。

六、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

集中考试阶段,试卷不准带回家中,如确有原因,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教研室组织集中阅卷,尽可能采用流水阅卷方法。

考试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也应采用百分制。

各门课程成绩采用结构成绩制。各门课程的学期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查成绩和实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事先确定,一般为2040%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应由原评定成绩的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同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任课教师应按时完成成绩提交,不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

任何人不得向教师施加压力或影响,以要求更改考试成绩,违者严肃处理。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在成绩公布两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由教务处批准并转课程所在学院和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成绩公布两周后不再办理查分手续。

七、考试质量分析

考试质量分析是通过对试卷、成绩的统计分析,来评估命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找出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为以后的教学改进提供参考,从而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试卷及成绩进行认真分析,并填报《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表》。每个学期教研室、学院应分别对本教研室和本学院这一学期的考试进行分析并填写《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表》。

八、成绩管理

成绩管理由学院专职教学秘书负责,对学生的每次考试成绩,均应及时、准确地负责登录(正常考试由任课教师登录)、统计和归档,并严加保管,不得遗失,除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

学期中途结束考试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后一周内进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登录并提交;期末考试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封闭考试后三天内进入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登录并提交。成绩提交后即要打印出教学班成绩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教研室,另两份交开课学院,并由开课学院分别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各一份。

各学院要及时统计学生成绩和取得的学分,以便及时公布成绩和学分,进行学籍异动,一般要求在假期开始后610天内将成绩通知学生。

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总表于毕业时由所在学院打印一式两份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一份送学校档案馆留存,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试卷保管

分散考试课程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周五或考试当周周二下午到教务处领取,集中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协同教研室于考前20分钟左右统一送达考区。考后30分钟内,监考教师应把学生的答卷送交教研室保管。评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把试卷以教学班为单位装订成册,并交学院保管。学院应对试卷妥善保管四年,超过保管期限的试卷由学院统一销毁。

参与命题、定题、印题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干部和职工必须严守试题秘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十、考试纪律

学生必须明确考试目的,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应考,独立完成。凡个人作弊或伙同作弊或提供条件作弊者,作弊课程成绩一律以“0”分计,并按《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教师负责监考,必须遵守《江西理工大学监考守则》,执行《江西理工大学考场规则》,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要及时警告制止,对作弊的学生要及时报告处理。擅离职守,放松监考和听任作弊是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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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教务处